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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更为突出。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占比显著上升。面对日益增多的外观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方通常可从三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首要之策是挑战专利权利稳定性,通过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釜底抽薪;其次是主张不构成侵权(即“不相同也不相似”)、使用现有设计抗辩(即“早已存在”)或先用权抗辩(即“我方先用”);最后是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即“购自他方”),虽不能否定侵权成立,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近期,笔者代理被告参与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件,在现有设计抗辩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A公司起诉B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比对,A公司主张B公司产品与其专利构成近似。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也就其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B公司拥有在后申请专利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否定侵权成立。然而,代理律师充分利用这一条件,通过系统性的现有设计检索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一、构建多层次专利侵权抗辩防御体系
第一道防线:主张不构成侵权。在该道防线中,笔者尝试运用“李代桃僵”策略,以B公司自身专利为突破口,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B公司专利被认定与现有设计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二是B公司专利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B公司专利被认定不符合授权条件,也不直接影响侵权案件的审理;而若评价报告认定其专利有效,且引用了涉案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则可成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认定B公司专利有效,且在引证文件中包含涉案专利,该评价报告成为不侵权抗辩的有力证据。
第二道防线:现有设计抗辩的运用
当第一道防线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时,现有设计抗辩便成为关键防线。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检索,发现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多个近似设计,构建了完整的现有设计证据链。
需要强调的是,现有设计证据的收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据的时间性必须确保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次,证据的公开性需要达到“为公众所知”的标准;最后,证据的相似度应当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第三道防线:合法来源与获利较少的抗辩
作为补充防线,被告还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或实际获利较少。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财务数据的梳理,证明实际销售数量有限、获利甚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的比对方法论
(一)现有设计界定与证据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抗辩,顾名思义,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对比,确定两者是否相同或有无实质性差异。如果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但对于两者并非完全相同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比对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在证据准备方面,应当注意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时间节点的准确性。
(二)现有设计抗辩比对分析方法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建议初步筛查,建立对比特征分析表,明确比对重点和难点;然后,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进行比对,并考虑设计空间的影响因素。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两种比对路径:
1. 以被控侵权产品为基准的比对方法
将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与涉案专利、现有设计,通过建立三维比对模型,分别从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六个视角,以及立体视觉效果进行系统分析。在比对过程中,根据每个区别特征的性质、位置、大小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与涉案专利更为近似,还是与现有设计更为近似。
2. 以现有设计为基准的比对方法
以现有设计为坐标原点,分别比对,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首先识别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特征;其次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这些区别特征;最后评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的差异程度,即如果包含该区别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并无实质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XXX号】判决中明确肯定了第二种方法的合理性,指出:“在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现有设计为坐标,将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三者分别进行对比,考虑被控侵权产品设计是否利用了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是否无实质性差异做出判断。”在该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同时对一审判决做了纠正,“原审判决在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的情况下仅对二者进行对比即做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结论,该侵权对比判断方法有所失当,应予纠正”。
三、比对方法选择的考量与实务建议
在诉讼实践中,比对方法的选择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笔者建议被告方可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考量:(1)证据优势程度:若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相似度较高,建议采用第一种方法;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区别特征明显,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2)判例倾向性:分析受诉法院的既往判例,并考虑技术调查官或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
综上,现有设计抗辩实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证据准备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现有设计证据链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专利文献、期刊杂志、产品样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
其次,在比对分析阶段,同时准备两种比对方案,根据庭审情况和法官关注点灵活调整, 简明扼要陈述技术重点,突出说明关键区别特征。注意设计空间的考量,对于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领域,细微差异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最后,在庭审中善用可视化工具,通过制作对比图、3DMax、Solidworks等三维建模、动画演示等辅助材料,帮助法庭准确理解设计特征及其视觉效果。
四、现有设计抗辩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完善,现有设计抗辩在专利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司法机关对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标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其一,审查现有设计证据更加严格,证据公开程度要达到“为公众所知”的标准。例如,在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中,来源于普通网站或网页的数据信息,因其公开时间和内容易被修改,往往难以满足法定形式要求,举证方若无法提供佐证,其证明力将不被认可。
其二,更加强调“整体视觉效果”判断,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侧重于评估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避免过度聚焦于局部特征的细微差异,从而防止陷入“一叶障目”的认知误区。
其三,重视设计空间。在审查现有设计抗辩时,将设计空间的大小作为校准“相同或近似”判断标准的关键考量因素:设计空间越小,则认定构成实质性差异(或具有显著影响)所需的区别特征门槛就越高,即允许的相似度范围相应越宽。
结语
现有设计抗辩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的重要防御武器,其成功运用需要法律理论与诉讼技巧的完美结合。通过系统化的证据准备、科学化的比对分析和战略化的方法选择,把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个案特点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才能更加充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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