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败诉的机率较大,我们从既往判决中总结了用人单位如此辞退员工常犯的15大错误,供用人单位借鉴。
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首先就得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果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就必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024)津02民终1449号】某甲公司以吴某男不胜任工作且经两次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依据《****工绩效管理制度》与吴某男解除劳动合同。某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已经民主议定程序且向吴某男公示……故某甲公司主张其与吴某男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未告知合格业绩的标准
【(2021)辽03民终3092号】在**保险辽宁分公司与乔*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销售人员业绩承诺书中,并未记载达标业绩的标准,在**保险辽宁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开展考核活动前曾向乔*明确告知过合格业绩的达标金额,故其解除与乔*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制度里未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
【(2024)粤01民终13784号】某公司的公司规章及其与何某签订的合同中均未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而某公司提交的关于何某整改后的项目完成情况并非全部未达标。即便何某部分月份未达成绩效目标,也并不等同于何某不胜任工作。
4、制度中未规定考核未通过的后果
【(2024)京02民终9872号】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运营租赁经纪人升降级考核管理制度》并未对考核未通过的后果进行规定……某有限公司单方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无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过程
【(2024)京02民终10535号】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因赵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过程,亦……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6、未能证明考核结果的由来
【(2019)豫01民终23210号】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给被上诉人绩效考核评定为D的具体原因,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故其上诉要求对赔偿金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7、无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023)津02民终1417号】因XXXX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邢XX不能胜任工作,故其主张与邢XX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8、考核结果未经劳动者确认
【(2025)京02民终2622号】某公司主张因刘某不胜任岗位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某公司提交的单量考核情况未经刘某确认,刘某对此亦不认可……故某公司因刘某2023年10月未完成单量考核即径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就直接辞退 9、完全没有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2024)京02民终10178号】某有限公司未就其在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对项某调整岗位或安排培训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有限公司未满足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件,其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向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确。
10、非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
【(2020)京01民终5070号】本案中,君盛宏公司只是对张某工作进行了调整,但历次调整工作岗位的会议纪要中并未说明系因张跃华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单纯的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说职务降低并不能当然得出不能胜任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当然也可以降低职务,因此仅以工作职务调整不足以证明张跃华不能胜任工作。
11、未开展实质性培训
【(2024)粤01民终13784号】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未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针对何某的岗位标准、业务能力、差距短板等问题采取了有组织的、系统的知识技能培训,难以认定某公司对何某进行了实质意义的培训。综上,本案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理合法,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12、非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进行培训
【(2014)鞍民一终字第00259号】上诉人北京**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并未对被上诉人于庆龙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进行培训,其提供的《员工岗位异动审批表》上载明的变动原因系工作需要,故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庆龙不能胜任工作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或调岗。
无法证明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13、没有二次考核
【(2024)云01民终8554号】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对被上诉人进行培训、调岗后,被上诉人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因上诉人未就此进行有效证据,故其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审确认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当。
解除程序不合法 14、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支付代通知金
【(2024)云01民终11934号】即使考虑到绿A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为李春华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使满足该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绿A公司未能证明其已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因此,其解除行为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因此,绿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15、未通知工会
【(2023)京02民终11723号】某有限公司自认其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故某有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亦不合法,故法院认定某有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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