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案件的举证责任,需结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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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一、侵权责任:不再适用举证倒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患者需举证证明以下要件:
医方存在过错;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患者需自行收集病历、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注意义务等过错行为,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
二、违约责任:医方需承担“通知”义务等举证责任
若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为由起诉,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58条,医方作为履行义务一方,需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已尽到诊疗义务(如合理告知、高度谨慎操作、符合合同约定或法规规范的规定等);
履约终止后已履行“通知”等附随义务(如及时告知病情变化、后续治疗建议、患者死亡的告知尸检、提供病历复印封存等)。
三、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减轻
在以下情况下,患者的举证责任可能减轻:
医方隐匿、篡改、销毁病历(《民法典》第1222条);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
此时,法院可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患者无需再就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总结
侵权责任:患者需举证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正置”;
违约责任:医方需举证已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或者法规规范,包括“通知尸检”、提供病历复印与封存等附随义务,举证责任“正置”于医方;
特殊情形:侵权案件中,医方存在隐匿病历等违法行为时,举证责任倒置,法院可直接推定其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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