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8小时延误引发的生命权纠纷
患者许某(化名)因突发胸痛入住某甲医院,经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心功能不全。甲医院评估后认为需转至上级某乙医院手术,并将手写转诊单交予家属,标注“某乙医院(西区)某医生(电话:XXX)”。但甲医院在填写120急救中心转诊单时未注明具体院区,救护车误将患者送至乙医院东区。东区无对应专科资源,未及时联系西区会诊,也未采取紧急措施。患者辗转8小时后才抵达西区,错过黄金救治时间,最终死亡。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甲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约101万元中的45.45万元)
乙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约20.2万元)
患方自行承担35%责任(未核实院区信息)
裁判理由:
甲医院过错:
转诊单未明确院区,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转院需提前联系接诊医院并确保接收”的规定;
未安排医护人员随车护送危重患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乙医院过错:
东区未及时启动急危重症会诊机制,延误处置;
未主动联系患方或西区协调转诊,违反“首诊负责制”。
患方过失:家属未核对转诊单信息,未及时联系指定医生。
三、法律分析:转诊过错的4大认定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转诊行为需严格遵循“就近、救急、兼顾救治能力及患者意愿”原则,否则构成过错。结合本案,医疗机构常见过错包括:
过错类型法律依据风险后果转诊信息不明确《医院工作制度》第32条延误救治,承担主要责任(45%)未有效对接接诊方首诊负责制共同责任(20%)未充分告知患方《民法典》第1219条减轻医方责任未配备急救保障危重患者转运规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规引用:
《医院工作制度》:危重患者转院需提前联系接诊医院,派医护人员护送;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接诊医院需建立急危重症绿色通道。
四、风险防范:4步合规转诊操作指南
问:医疗机构如何避免转诊法律风险?
答:上海医疗律师俞强建议:
明确转诊信息:
书面转诊单需包含医院全称、院区、科室、联系人电话,同步录入电子系统并口头告知患方;
提前对接接诊方:
转出医院医务科需直接联系接诊医院确认床位及接收意愿,留存通话记录;
配备转运保障:
危重患者转运需安排具备急救资质的医护随车,携带监护设备及急救药品;
双重告知义务:
向患方说明转运风险、替代方案,并要求签字确认;向接诊方书面交接病情、已采取措施及注意事项。
五、风险提示
医疗转诊涉及多方主体责任,具体案件需结合患者病情、医疗机构资质及地方规范综合判断。本文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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