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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办案期间能否刑讯逼供?
日前,媒体披露的一起案件告诉我们,刑讯逼供系严重犯罪,凡有采取此类非法手段对待嫌疑人的人,均可能因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被依法判刑。
2022年7月,33岁的河北男子暴钦瑞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天后,他在某宾馆的“指居室”内不幸殒命。其妻子在见到他的遗体时,全身伤痕遍布。
据报道,这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残忍程度超乎想象。
涉案的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公安局的11名民、辅警,将宾馆的“指居室”变成了刑讯逼供的“黑箱”.
他们对暴钦瑞等人施加了包括用手摇电话机电击生殖器、PVC管殴打、吊铁笼、逼喝尿液、强迫舔舐民警屁眼、以及长期固定限制性体位等一系列违背人性、令人发指的酷刑。
直至暴钦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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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法不留情,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暴钦瑞彼时还仅仅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已定罪的罪犯。
这11名民辅警就有组织的集体对其采取灭绝人性的酷刑,这种早已脱离合法执法范畴的违法行为,暴露出了当地个别执法人员权力失控、法治观念缺失的严重问题。
这是他们对执法权的赤裸裸滥用。
当年这起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有媒体猜测,或与办案民警面临的案件破获率考核压力有关。
但,压力再大,我认为办案民警都不能把“办案指标”凌驾于程序正义之上,将执法权异化为伤害公民权利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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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公器,它不是个人邀功请赏或泄愤私欲的工具。
法治社会的构建,既要严惩已然之罪,更要防范未然之恶。
如今,对暴钦瑞施暴的11名涉事人员全部获刑,彰显的是法治的刚性与正义的底色,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凡是漠视法律、不尊重人权的人,无论其身份高低、职责大小,无论其身穿什么样的制服,只要胆敢践踏法治底线、侵害公民权利,那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因刑讯逼供而死亡的暴钦瑞,当年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尚无定论,我也无法判定,但他33岁的年轻的生命却因民警的刑讯逼供而定格在冰冷的宾馆房间。
这起悲剧,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
执法为民从来都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承诺。凡是披着执法外衣的暴行,最终终将会被法治的利剑斩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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