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砂石引发的刑事报案,背后是行业惯例与法律认定的激烈碰撞。
一、改编案例:A公司为何因“行业惯例”被刑事追诉?
A公司从事砂石贸易多年,与B建材厂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双方约定:B厂每月向A公司采购砂石1000吨,月底统一结算货款。在实际履行中,B厂运输车辆长期存在“吃方”行为(即空车量方时故意压低初始数值,实际装载量超出合同约定),A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虽发现该现象,但因行业普遍存在损耗且单价较低,未严格制止。
2024年初,B厂管理层变更后,新任法务审核交易记录时发现:近三年B厂实际提货量比合同量累计高出3000余吨,遂以A公司“默许员工盗窃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A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50万元。
二、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驳回检察机关指控,认定A公司不构成盗窃罪
核心裁判理由:
交易习惯阻却刑事违法性
法院查明,砂石行业因运输损耗、计量误差等特点,长期存在“吃方”的行业惯例。买卖双方默认允许合理范围内的数量浮动,该做法符合低价大宗商品交易特点,且在本地区砂石交易中普遍存在。“当事人之间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直接反映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当行业惯例已被双方默认遵守时,刑法不应过度干预商事自治领域。”——判决书摘录
缺乏非法占有故意
A公司在历年交易中始终按时开具发票,B厂每月按发票金额付款,从未对数量差异提出异议。双方形成的“先提货后按票付款”模式,表明A公司主观上无隐匿占有意图。民事救济途径未穷尽
若B厂认为A公司超量发货构成违约,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货款返还。在双方存在持续性交易且未脱离合同框架的情形下,动用刑事手段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法律分析:交易习惯如何成为刑事抗辩利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交易习惯作为民刑交叉案件的“黄金辩点”,需从四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1. 交易习惯的司法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0条、最高法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
存在基础:需证明该做法在特定地域/行业具有普遍性(如砂石“吃方”),或当事人之间长期反复使用(如三年内超量发货60次且均未争议)
合法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走私交易中的“避税惯例”无效)
举证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方需提供行业规范文件、同期同类交易凭证等
2. 阻却财产犯罪的核心路径
抗辩维度法律作用证据类型示例否定不法行为表明财物转移符合被害人默示处分历年结算单、对方签收记录否定犯罪故意证明行为人对交易习惯存在合理信赖行业标准、同类交易合同模板否定财产损失说明差额属商业风险范畴审计报告显示合理损耗率
上海公司法律师实务要点: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案件中,提供持续履约证据(如部分付款、补签单据)可彻底瓦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
3. 刑事风险转化民事争议的关键策略
步骤1:立即固定交易历史证据
收集履行过程记录(如微信沟通记录、对账函)、行业管理规范(如建材协会操作指引)步骤2:主张民事权利反制
对未付货款提起民事诉讼,倒逼对方回归商事谈判步骤3:激活“刑民倒挂”的司法审查
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申请法院将交易习惯作为合同解释依据,同步申请中止刑事案件审理
四、被告抗辩策略问答
Q1:交易习惯需要书面证明吗?
A:无需书面协议!根据最高法解释,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如连续10次默许超量提货)或行业通行规则(如商会出具操作惯例证明)均可构成交易习惯。
Q2:对方突然推翻交易习惯怎么办?
A:三步反击——
① 调取对方人员知情证据(如原业务员证言);
② 举证对方同期同类交易采用相同模式;
③ 证明突然指控具有恶意(如商业报复、逃避债务)。
Q3:刑事立案后如何运用交易习惯?
A:在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犯罪事实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
▸ 财产转移符合历史交易模式;
▸ 双方争议属合同解释分歧;
▸ 报案方未穷尽民事救济。
五、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俞强律师团队提示:交易习惯抗辩是系统性工程,需结合行业背景、履约细节、对方过错程度综合设计策略。建议企业每年度对交易模式进行合规固化,避免惯例成为刑事风险导火索。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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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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