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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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常困惑于另案裁判理由的效力“之前法院在 A 案件中认定‘合同有效’,现在我打 B 案件,能不能直接用这个结论?”“另案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提到了我的权益,这对本案有法律效力吗?”
那么,另案中裁判理由的内容对本案是否有拘束力和既判力?
要回答 “另案裁判理由是否有拘束力”,首先要区分 “裁判主文” 与 “裁判理由” 的本质差异,这是理解既判力的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既判力(又称 “判决的实质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的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判的事项再行争议,法院也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矛盾的判断。但这种拘束力有严格边界 —— 仅针对判决书中的 “裁判主文”,也就是 “判决如下” 部分明确的内容,比如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 万元”“准予原被告离婚” 等具体判项。
这些判项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直接回应,属于案件的 “核心争议事项”,因此具有既判力。
判决书中的 “本院认为” 部分(即裁判理由),是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析过程,包括对证据的采信、法律条文的解读、争议焦点的论证等。例如,法院在借款纠纷中可能写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主张‘借款已还清’无证据支持,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这些内容是得出 “被告应还款” 这一判项的理由,但本身并非最终判项。
从法律原理看,裁判理由的作用是 “解释裁判主文为何成立”,属于 “过程性表述”,而非 “终局性判断”,因此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这意味着,即使另案裁判理由中提到了某一事实或法律观点,本案法院也无需必然遵循,当事人也不能以 “另案理由这么说” 为由,要求本案法院直接采纳。
最高院在《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换言之,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在事实认定或裁判结果上,对其他案件不具有约束力或既判力。
周军律师提醒,虽然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一般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既判力,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同一法院的后续案件和不同法院的类似案件仍可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参考价值。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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