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阳佳节到来之际,辽宁高院发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赡养、继承、赠与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
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益。赡养父母是每一位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子女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成年子女提升法律意识,传承中华孝道,依法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捍卫法律尊严与亲情伦理。对于多名子女的赡养纠纷,人民法院结合赡养人取得家庭财产的情况和各自收入情况,确定每位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以及赡养费的数额,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对以“赡养为名”实施虐待并获取老人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严厉惩罚,对双方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予以撤销,判决子女将房屋恢复至老人名下,守护老人的唯一住房,维护了老年人的生存权。
![]()
守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随着社会发展,雇佣住家保姆养老的家庭日渐增多。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保姆代为支取银行存款的合理性、处分老年人财产的正当性,在综合考量老年人辨认能力,准确判断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为老年人的财产安全筑起司法“防火墙”。
![]()
维护老年人的生前利益。针对“独居老人”“无继承人老人”群体遗产处置问题,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老年人生前住所地,指定相关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助于确保老人遗产清点、保管及后续交接等事宜有序开展,形成遗产管理和生前安排的闭环管理,保障遗产处置的合法性,有效维护老年人的生前利益。
此次案例的发布,不仅是辽宁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向全社会传达尊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下一步,辽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高效化解涉老矛盾纠纷,持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用司法温情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康,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辽宁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
01
子女不应以“父母领取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
白某甲90周岁,与次女白某丁共同居住生活,雇佣保姆全天陪护。白某甲每月退休金4800元,需支付保姆费4000元,尚余800元不足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其起诉要求子女白某乙、白某丙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甲年事已高需人照顾,且愿与次女白某丁共同生活,由白某丁照料生活起居,白某甲虽有退休金,但扣除雇佣保姆的花费后不足够维持基本生活,白某乙、白某丙应适当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考虑老人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本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最终判决,白某乙、白某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子女认为老人养老金足以保障其个人生活而拒绝支付赡养费的典型案例。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只要父母有赡养需求,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赡养是子女对父母进行照顾和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本案裁判充分发挥树立正确赡养理念的典型引导作用,对共同营造良好家风与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02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方履行义务后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史某某无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其入住异地某养老院并与某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方,向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申请其为遗产管理人,但双方就老人生前住所地认定产生争议且户籍地的民政部门认为自身不应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导致事宜难以推进。某养老院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推进遗产的清点、保管及后续交接等事宜。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区民政局能否作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史某某户籍地为辽宁省盘锦市某区某小区,某区民政局为当地民政部门。关于住所地应以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为准,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史某某虽在养老公寓生活一年左右时间,但身体状况不良,需住院治疗,属于不能证明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形,而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仍在盘锦市,故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为宜。法院最终判决:指定辽宁省盘锦市某区民政局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继承人老人”类案时,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为核心,积极宣传引导老年人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主动梳理财产状况,借助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工具提前规划养老安排与遗产处置,为老年人锁定稳定的晚年照料资源,通过清晰的财产约定从源头上减少身后纠纷;同时,客观判断养老院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协助养老机构处置被继承人遗产等相关事宜。在“无继承人老人”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当下,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养老服务秩序、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03
赡养方式及赡养费数额应结合被赡养人需求及赡养人经济状况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九十岁,其丈夫去世多年,育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六名子女。其原有四间房屋,被告张某戊、张某己各得两间,后上述四间房屋动迁。张某戊为原告盖一间小房居住。张某丙收到张某戊拆迁补偿款2万元,张某丁收到张某戊拆迁补偿款18000元,张某甲收到张某戊拆迁补偿款12万元。被告张某甲取得原告陈某某晚辈赠与原告陈某某的房屋一套。被告张某甲经济条件较好;被告张某乙务农,其家庭收入较低;被告张某丁系低保人员;被告张某戊有退休金;被告张某己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陈某某不同意轮流赡养,提出与张某丁共同生活 。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赡养方式及各赡养人应负担的赡养费数额。应从老年人生活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各赡养人取得家庭财产多少,自身身体状况、收入等情况确定不同赡养费数额,并尊重老人意愿与一名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维持赡养人正常生活水平,促进各赡养人实质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戊、张某己取得父母赠与房屋,后二人取得拆迁款。被告张某甲得到了部分拆迁款。上述三人取得较多家庭财产,故应负担较多的赡养费。被告张某丁系低保,结合老人意愿,判令老人与其一起居住,无需支付赡养费。被告张某丙经济能力较差。被告张某乙未取得家庭财产,在家务农且收入较低。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陈某某由被告张某丁照料,被告张某乙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850元;被告张某戊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750元;被告张某己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650元;被告张某丙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200元;被告张某乙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5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会发生父母将家庭财产赠与给部分子女,却要求全部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情况,此时应将赡养人取得的家庭财产作为赡养费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再结合赡养人自身财产收入状况,综合确认每名赡养人负担的赡养费数额,由经济能力水平较高的子女负担较多赡养费,由经济困难子女承担较低赡养费。身体尚好能够照顾父母的,以劳代付。如此既符合社会大众心理预期,也能体现实质公平正义,为老年人营造稳定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老年人能够颐养天年。
04
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的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仇某自1998年起与次子仇某某、儿媳陈某共同生活,直至2019年2月被继承人仇某某去世。仇某某与陈某二人生育一子小仇。原告仇某、小仇通过公证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仇某某的遗产由其配偶陈某全部继承。被告陈某将所继承财产转让后获价款1750万元。后原告仇某因腿部骨折导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其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仇某某遗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仇某生活扶助费10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过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其权益如何救济。被继承人仇某某去世后,陈某、仇某、小仇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亲、子女,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原告仇某和小仇在公证处放弃继承遗产,公证程序合法,公证书证明效力应予确认。原告仇某90余岁,年事已高,放弃继承后因腿伤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陈某作为丧偶儿媳虽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但其继承全部遗产后应考虑耄耋之年仇某的基本生存所需。法院酌定陈某一次性给付仇某生活扶助费10万元。
【典型意义】
继承案件不仅关乎家庭财产的合法分配,还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与稳定。本案中,耄耋老人放弃继承遗产后生活陷入困境,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考量,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作出裁判,避免“老无所养”的局面,让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一定保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法治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观导向作用,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让老年人及社会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暖。
05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88岁的原告张某系被告孙某的生母,2022年前独居于自有的145平方米房屋中。2022年被告作为长子承诺照料张某,张某遂搬至被告处与之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的五个月期间,被告对张某时常殴打辱骂,导致张某体质下降,体重由130余斤下降至90多斤,张某无奈又搬至女儿家中生活。此前,张某以买卖名义将其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双方签有《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未实际支付房款。因被告的虐待行为,张某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判令被告配合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更名手续。被告出资15万元装修,现未入住。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自己有住房,身体及经济状况均具备为母亲张某养老送终的便利, 但其对母亲张某实施的谩骂殴打,应予警诫。张某与孙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未实际支付对价,实质为赠与。同时,孙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造成母亲张某身体、精神伤害,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赠与人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张某起诉提出案涉房屋恢复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成立,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并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关于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鉴于房屋已由孙某出资装修,原告应就被告的装修投入折价补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配合原告张某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张某名下,由张某折价补偿被告孙某房屋装修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我们身边,子女互相推诿、视老人为包袱、拒绝赡养或虐待的情况仍然存在。本案子女对赠与人(母亲)实施侵害行为,违背赡养义务和道德伦理,法院支持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请求。该判决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惩戒不孝行为,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正确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与扶助义务。审判彰显了正义,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不孝子女的行为严格予以惩戒,引领全社会爱老、敬老风尚。
06
住家家庭保姆超报酬支取大额存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甲自2011年开始在原告张某乙家从事保姆工作,因原告的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便,原告的工资存折及家里存折均由被告管理。从2016年12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以不同的理由从原告银行账户中支取款项。2019年被告辞职后,原告发现自己名下存款已由被告全部取走并拒不返还,故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167440元。
【裁判结果】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其取出,且不能对支取原告存款的用途作出合理说明,故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甲返还原告张某乙不当得利款167440元。
【典型意义】
部分老年人存在行动不便、表达不清等问题,雇佣住家保姆看护的同时,日常生活及部分事项主要由看护人代办。在办理涉老年群体财产权益受损案件时,要加强证据核查,严格审查代办人员、代办事由的合理性,综合考量老年群体的辨认能力,在准确判断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裁判,防止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全力加强新时代老年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漫画由AI辅助生成)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素材丨陈 晨
制作丨李 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