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股东突袭查账,A公司如何应对?
A科技公司持股21%的股东黄某,因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公司多年未召开股东会,于2023年向公司邮寄《股东查账申请书》,要求查阅自成立以来的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A公司认为:
黄某未说明具体目的,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拒绝提供。
黄某随即起诉,要求强制查阅。
公司能否以“会计凭证非法定”为由拒绝?股东的真实目的如何甄别?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但限缩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黄某提供2012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会计凭证,驳回其查阅1998-2011年凭证的请求。
裁判理由:
会计凭证的可查阅性: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能验证账簿真实性,股东通过比对可客观了解公司经营(如关联交易、财务造假)。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已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权范围(2024年7月生效)。
查阅范围的限制:
股东需证明查阅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黄某对2013年交易提出合理怀疑,故支持查阅2012年后凭证;其曾参与2012年前经营,该时段凭证视为非必要。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若主张股东目的不正当(如为竞争对手获取信息),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未提供证据,故抗辩不成立。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构建有效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公司股权纠纷领域,代理多起股东知情权案件。其指出:被告公司抗辩核心在于“目的正当性”与“范围必要性”的举证,具体策略如下:
⛔️ 抗辩策略1:锁定“不正当目的”的法定情形
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举证股东存在以下行为:
✅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如股东同时持股的B公司与A公司业务重合);
✅ 三年内曾通过查阅损害公司利益(如泄露客户名单、技术秘密)。案例参考:天津某公司成功抗辩股东张某,证明其控制的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高度重合,但法院查明两公司长期共享财务信息,故不构成竞争。
️ 抗辩策略2:限定查阅范围与方式
时间范围:股东仅能查阅与“合理怀疑”相关的时段(如某笔可疑交易的发生期),而非全历史数据。
辅助查阅限制:股东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但需在场监督,防止资料复制或外泄(《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
抗辩策略3:以“商业秘密保护”主张限制内容
对涉及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的原始凭证,可申请法院部分豁免查阅,或要求股东签署保密协议。
四、被告必知:新《公司法》下的3大合规建议
前置程序合规:
收到股东查阅请求后,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目的不正当、范围超限),否则可能败诉。
构建“目的审查”机制:
建立股东查询登记制度,要求股东书面说明具体目的(如“核实某年度分红真实性”),避免模糊表述。
子公司凭证的保护: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凭证,建议母子公司同步建立财务隔离机制,防止核心数据穿透。
五、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新修订)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0条
- 《会计法》第13条、第14条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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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咨询方式: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
关键词:上海公司法律师、股东知情权抗辩、会计凭证查阅风险
通过本文,企业可掌握股东查账的合法拒绝权,将知情权冲突转化为管理合规升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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