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引入:A公司的“平分僵局”
A公司由甲、乙两名股东各持股5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2025年初,甲单方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变更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乙以程序违规且表决权未达“过半数”(实际仅50%)为由主张决议无效。甲则认为“二分之一以上”包含本数,决议应有效。双方对峙至法院,A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脱敏说明:公司名、股东名均为化名,案例细节已作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为何决议不成立?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甲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核心理由:
“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
在两名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章程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应解释为“超过半数”(不含本数),以避免表决权平局导致的治理瘫痪。表决权未达标:
甲仅持有50%表决权,未满足章程要求的“过半数”标准,决议不符合成立要件。程序瑕疵不可补救:
甲的召集程序未通知乙,违反《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且无法通过事后追认弥补。
三、法律分析:被告的抗辩策略与风险防范
问题1:股东各持股50%时,“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含本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关键在章程解释与公司治理逻辑。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6条第2款明确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过半数”指超过50%(不含本数)。
- 类案规则:在股权平分结构中,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以上”以避免僵局(参考案例:(2025)沪01民终XX号)。
被告抗辩策略:
✅ 主张章程条款存在歧义:若章程未明确定义“以上”是否含本数,可结合公司设立背景(如股东平等协商意图)主张应包含本数。
✅ 举证既往决议效力:如公司历史上存在类似比例通过的决议且被认可,可证明“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为公司惯例。
问题2:夫妻股东是否按登记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股权登记比例≠夫妻财产份额。
- 裁判规则:夫妻公司中,股权的人身属性(如表决权)按登记比例行使,财产性权益(如分红)才适用共同共有(参考案例:(2024)沪02民终XX号)。
- 风险提示:若夫妻一方登记持股90%,其单方作出的决议可能有效,另一方无法以“实质各占50%”抗辩。
被告抗辩策略:
✅ 推翻登记比例:举证证明实际出资来源于共同财产,且双方约定股权平等行使(需书面协议佐证)。
✅ 程序瑕疵攻击:若决议未通知配偶股东,可援引《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主张决议不成立。
问题3:如何补救已作出的瑕疵决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补救核心:程序合规与事后追认。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程序轻微瑕疵且未实质影响决议的,不予撤销。
- 实操建议:
✅ 重新召开股东会:补正通知程序,争取对方股东出席或书面表决。
✅ 瑕疵决议追认:若决议内容合法,可促成对方股东事后书面追认(需保留证据)。
四、俞强律师建议:平分股权公司的治理避险指南
章程设计:
明确“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等条款是否含本数;
增设僵局解决机制(如强制股权收购、第三方仲裁)。
决议程序:
全程留痕: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原件同步归档;
避免单方行动:即使持股90%,未通知配偶股东仍可能导致决议无效。
诉讼应对:
若被诉决议不成立,重点攻击原告未证明“表决权未达标”或“程序瑕疵实质影响结果”;
援引《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主张“瑕疵轻微且未影响决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证据细节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方案。
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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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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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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