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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中,“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 “同住人”)的资格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公房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性住房,其动迁利益分割需兼顾政策导向、居住权益保障与公平原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黄浦法院”)在(2024)沪 0101 民初 XX号案件(以下简称 “本案”)中,针对知青政策落户、求学户籍迁出等特殊情形的同住人认定作出了清晰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均用化名),梳理黄浦法院的裁判口径,重点解析特殊情形下的同住人认定规则。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一)当事人与房屋背景
系争房屋为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有住房(以下简称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已故的刘父(系本案核心当事人的父亲),2008 年承租人变更为刘二(被告)。2023 年 12 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总计 5,918,046.51 元(含特殊困难补贴 60,000 元)。
户籍在册人员共 10 人,分别为:
1. 原告:李一(刘父之女,原知青)、张一(李一之夫)、张二(李一之子,原知青子女);
2. 被告:刘二(刘父之子,承租人)、马一(刘二之妻)、刘三(刘二之女)、刘四(刘父之子)、董一(刘四之妻)、刘五(刘父之女)、鲍一(刘五之女)。
(二)关键事实节点
1. 知青与知青子女的户籍迁移:
1. 李一 1969 年因知青插队从系争房屋迁出至黑龙江,2007 年退休后按知青政策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迁回后未实际居住;
2. 张二 1995 年按知青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1997 年因考入大学将户籍迁出,2003 年大学毕业后迁回系争房屋,迁回后未实际居住。
1. 福利分房情况:
1. 刘二、马一 1995 年因住房拥挤获单位增配房屋,后购买为产权房,享受福利分房;
2. 刘五及其丈夫鲍二 1990 年因住房困难获单位分房,后购买为产权房,鲍一(未成年)随父母享受该福利;
3. 刘四、董一曾享受福利分房,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
1. 实际居住情况:
系争房屋自 1995 年起主要由刘二一家控制(刘二称其家庭周末居住,家具存放至征收),李一、张一、张二、刘四、董一、刘五、鲍一迁回户籍后均未实际居住。
(三)法院同住人认定结果
最终,黄浦法院认定李一、张二、刘二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利益分割;张一、马一、刘三、刘四、董一、刘五、鲍一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割(特殊困难补贴 60,000 元由李一、刘四各分得 30,000 元,系基于李一的残疾身份与刘四的特殊困难)。
二、核心裁判口径分析
黄浦法院在本案中严格遵循《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同住人认定的 “一般标准”(户籍 + 实际居住满 1 年 + 无他处住房或居住困难),但针对 “知青政策落户”“求学户籍迁出” 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符合政策导向与公平原则的 “例外认定”,具体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以下维度:
(一)同住人认定的 “一般标准”:刚性基础与灵活例外
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征收决定作出前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满 1 年(特殊情况除外);
3.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本案中,法院明确:“实际居住满 1 年” 并非绝对刚性要求,需结合户籍迁移的政策背景、居住未达标的正当理由综合判断 —— 这是本案认定李一、张二为同住人的核心逻辑起点。
(二)特殊情形一:知青政策落户的同住人认定 ——“政策导向优先,居住要求例外”
本案中,李一作为 “知青”,虽迁回户籍后未实际居住,但法院仍认定其为同住人,背后体现了黄浦法院对知青群体的特殊权益保障原则,具体裁判规则可提炼为:
1. 知青身份与政策落户是核心前提
知青因国家政策(上山下乡)从公房迁出,其户籍迁出具有 “强制性与公益性”,并非自愿放弃公房居住权益。本案中,李一 1969 年因知青插队迁出,2007 年退休后按上海市 “知青回沪政策” 迁回户籍,该户籍迁移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属于 “正当迁移”,法院对此予以优先认可。
2. “未实际居住” 可构成 “特殊情况除外”
同住人认定中的 “实际居住满 1 年” 要求,旨在排除 “空挂户口” 情形,但知青回沪后未实际居住的,若存在合理理由(如系争房屋面积狭小、家庭成员已有居住安排等),可视为 “特殊情况”。本案中,系争房屋仅 22.6 平方米(建筑面积 34.81 平方米),且长期由刘二一家控制,李一未实际居住具有客观合理性,法院未以 “未居住” 否定其同住人资格。
3. 无他处住房是必要补充
法院同时审查了李一的他处住房情况:李一退休前户籍在江苏江阴,无本市福利性住房记录,符合 “本市无其他住房” 条件。若知青回沪后已享受本市福利分房,则仍可能被排除同住人资格 —— 这体现了法院对 “福利重复享受” 的禁止性态度。
(三)特殊情形二:求学户籍迁出后迁回的同住人认定 ——“正当理由排除,权益延续认可”
张二作为 “知青子女”,因求学迁出户籍、迁回后未实际居住,但法院仍认定其为同住人,该裁判逻辑聚焦于 “户籍迁出的正当性” 与 “居住权益的延续性”,具体规则如下:
1. 知青子女政策落户是权益基础
上海市对知青子女实行 “回沪落户政策”,允许知青子女按规定将户籍迁入本市公房,该政策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知青家庭的团聚权与居住权。本案中,张二 1995 年按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已初步获得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该权益不因后续户籍迁出而当然丧失。
2. 因求学迁出户籍属于 “正当理由”
同住人认定中,“户籍连续性” 并非绝对要求,因 “求学、参军、服刑” 等法定或正当理由迁出户籍的,可视为 “户籍未中断”。本案中,张二 1997 年因考入大学迁出户籍,属于 “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需求”,法院认定该迁出行为不影响其同住人资格的基础;2003 年大学毕业后迁回户籍,进一步延续了其与系争房屋的关联。
3. 无他处住房是资格确认的关键
张二迁回户籍后虽未实际居住,但法院查明其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且其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具有政策依据与正当性,不存在 “空挂户口” 的主观故意。若知青子女回沪后已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享受福利分房,则法院可能否定其同住人资格 —— 本案中张二无此类情形,故资格得以确认。
(四)福利分房对同住人资格的排除性认定 ——“刚性排除为主,例外情形极少”
本案中,马一、刘三、刘四、董一、刘五、鲍一均因 “享受福利分房” 被排除同住人资格,体现了法院对 “福利分房” 的严格审查标准:
1. 成年后享受福利分房:直接排除
马一(刘二之妻)、刘四(刘父之子)、董一(刘四之妻)、刘五(刘父之女)均在成年后享受过本市福利分房(或购买福利性产权房),法院认定其已获得 “替代性居住保障”,不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2. 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成年后需独立证明居住
刘三(刘二之女)、鲍一(刘五之女)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法院认定其 “未成年时的居住利益依附于父母”,成年后需独立证明 “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 1 年”。本案中,刘三称其 “在系争房屋居住至 2008 年结婚”,但未提交租金支付记录、水电煤缴费凭证等证据,鲍一称其 “求学期间在系争房屋居住”,但被法院认定为 “帮助性质的临时居住”,均未满足 “实际居住满 1 年” 的要求,故被排除同住人资格。
(五)承租人的权益特殊考量 ——“资格优先,实际居住多分”
刘二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虽与马一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法院仍认定其为同住人,同时判决其一家分得较多征收利益(3,288,046.51 元,占总额的 55.6%),该裁判体现了承租人的特殊地位:
1. 承租人资格不因福利分房当然丧失:公房承租人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其与公房管理部门存在租赁关系,即使承租人享受过福利分房,仍有权参与征收利益分割(但可能需适当少分);
2. 实际居住与房屋控制是多分依据:刘二长期控制系争房屋,承担房租、水电煤等费用,且征收补偿中的 “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 等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贴,应优先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 法院据此判决刘二一家多分,符合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
三、裁判启示与同类案件应对建议
本案的裁判口径为上海市公房动迁利益分割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尤其对知青、知青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以下应对思路:
(一)知青及知青子女:重点留存 “政策依据” 与 “无房证明”
1. 知青回沪落户:需提供《知青下乡证明》《退休证明》《户籍迁移审批表》等,证明户籍迁回的政策依据;
2. 知青子女回沪:需提供《知青子女回沪落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毕业证明》等,证明户籍迁出(求学)与迁回的正当性;
3. 无他处住房证明: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未享受本市福利分房或无商品房。
(二)其他当事人:注重 “实际居住证据” 与 “福利分房审查”
1. 主张实际居住:需留存租金支付凭证、水电煤缴费记录、邻居证言、房屋照片等,证明 “连续稳定居住满 1 年”;
2. 反驳对方资格:可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证明其已享受福利分房,排除同住人资格。
(三)法院裁判:兼顾 “政策导向” 与 “个案公平”
黄浦法院在本案中未机械适用 “实际居住满 1 年” 标准,而是结合知青政策的历史背景、知青子女的正当需求,作出符合社会公平的裁判,体现了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来同类案件中,法院仍可能延续该思路,对 “特殊群体”“正当理由” 给予更多考量。
结语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核心是 “同住人认定”,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需突破 “一般标准” 的刚性框架,结合政策背景、历史因素与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黄浦法院在本案中对知青政策落户、求学户籍迁出的同住人认定规则,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上海市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参照。对于当事人而言,需精准把握裁判口径,提前留存关键证据,才能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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