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这是许多劳动者面临的困境。近年来,涉及转包、分包、挂靠等复杂用工模式下的工伤争议频发,劳动者该找工伤认定部门还是劳动仲裁/法院?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首先明确一个关键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公司承包工程后转包给其项目部副经理付某负责实施,后付某招聘冉某从事开挖工作。冉某在工作时被岩石砸伤左足。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认定,某公司与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某公司系用工主体,应当对冉某因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义务。
同样,在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一:为何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在2025年7月28日判决的(2025)豫民申4940号中,某公司将其光伏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陈某甲,曹某甲在为陈某甲提供劳务时不幸受伤。随后,曹某甲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分公司承担对其的“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支持了曹某甲的请求。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该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直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尚未施行,法院援引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条款。根据该规定,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这是因为,用工主体责任实为工伤保险责任,是否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负责和处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原则,即专业问题由专业部门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当劳动者就用工主体责任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往往会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二:新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一新规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解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样,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堵上了企业通过转包、分包、挂靠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未来类案判决趋势
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未来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分工更加明确。确认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而支付相关待遇的责任则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是劳动者维权路径更加清晰。对于工伤认定问题,应当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用工单位规避责任空间被压缩。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转包、分包和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使用人单位难以通过复杂用工模式逃避法定责任。
实践中,如案例所示,建筑施工、光伏安装等行业中,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后,承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已成为司法共识。
网友热点评论与分析
针对这一法律问题,网友评论呈现出多种观点:
有网友指出:“具体实践中堵点太多,行政部门自行的认定,后期会存在被用人单位的诉讼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大多数情况下就会直接告诉劳动者进行仲裁……”这反映了当前维权流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障碍。
还有评论认为:“解释二规定现在是法院受案范围了”, 这可能是对新解释的过度简化理解。实际上,解释二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法院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工伤认定本身仍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结语
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正在不断完善。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劳动者在转包、分包、挂靠等复杂用工模式下的权益保障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准确把握不同争议的不同处理途径——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由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而待遇支付则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案号与法律依据:
(2025)豫民申4940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