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岗某公司已为曹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曹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才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在此之前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龙岗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过异议,故曹某以龙岗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
因此,二审法院对曹某关于龙岗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5)粤民申5826号
「法律评析」
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尝试找到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未果。广东省高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本案时隐去了二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依据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4)粤03民终XXX号。”笔者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检索到相应判决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知,在深圳地区,倘若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未予补缴的,那么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该案中,不仅深圳中院没有支持,广东省高院也没有支持。这下肯定会把许多劳动者干懵了,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还能不支持?法院又睁着眼瞎判了。
然而,这个认识并不准确。
法院收紧劳动者被迫离职的裁判口径已是疫情之后就发生的事情了:无论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还是拖欠克扣工资,更多地方法院会要求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恶意。
关于深圳地区口径的改变,可以追溯到一篇网上流传的于2023年10月19日做出的《深圳中院审判通讯》(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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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推断,本案一审是在该篇网传的文章发布之后做出的。故而,通过本案可以确认深圳地区的裁判口径已经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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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表示,在深圳地区,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适用于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进一步意味着,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会比其他地方更严格。
另外,这个观点实锤之后,在深圳地区适用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或会出现与法条规定相反的结果,例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放弃或不缴纳社保存在故意或放任的状态,此等情形就有导致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故而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小心谨慎,切莫轻易相信网络小视频、小文章的普法内容,避免操作不当导致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最后,还要提醒各位网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裁判文书网现在不仅存在选择性公开的情况,还存在选择性隐去关键信息的事实,例如本案已生效的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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