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石说,最近一个消防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还没完毕,这几天建设方打电话过来,说消防设施出问题了。老石立马安排人员,找问题时才知道,在某些力量干预下,建设工程已开始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刚好消防维保开展后的第二天,消防设施就出现问题。
老石说, 验收之前工程项目尚未移交,有问题,作为施工单位,照单全收无争议,而现在的问题是,验收还没完毕,维保单位就进场了,出现、或解决消防设施问题 ,该算谁的责任呢?
通常情况下,消防工程施工结束时间起算,一般是按照合同履约,或者按照施工自验后施工项目内容移交,而现实中更多是以获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验收相关性质审批文书之日起,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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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惯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 消防工程结束后一年或两年内,建筑消防设施应有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也就是说, 自施工结束移交或验收 一年后两年应算是质保期,一般都在合同约定范围,很多时候也是充当质 保期内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当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维保资质,换种说法以示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在质保期内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有观点认为,消防设施维保,越早越好,一般指的是在验收后,消防设施已经专家现场验收,所有都完好有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一时间参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实现工程、维保无缝对接,有利于维持验收时状态,有利于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消防技术服务提前介入,也就是验收工作尚未完成,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合约尚未履行完毕,而且建设方或委托方并未就维保或质保期出现的问题做 出切割性明确,如质保期还未结束,消防维保就介入。
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前介入,不可否认的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最佳状态是介入,通过专业的系统维护、保养,有利于维护、维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但因是否存在确定的质保期,可能会因维保过程中发现的设施问题或隐患,引发一些不明确或到底归谁管的问题,因此而陷入 建设单位 (社会单位 委托方)、工程施工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纠纷。
老石本人经营着一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己的消防工程,被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介入开展消防维保,他说没什么可纠结的,经了解介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价格太低,人家竞争优势放在哪里,而老石自己的服务项目近一两年,价格、地域以及规模等都是综合考虑的因素。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工程项目还没验收,出了问题,接下来还需要迎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现场验收,消防设施问题,是维保引起还是工程质量引起?还不好说,还在查找原因,据现场查验后反馈回来的意见,有可能是操作上的问题。现在好像陷入谁的责任问题,各方正在协调。
最后老石还是说,自己的工程,暂时撤场的施工人员已准备返场,问题先处理好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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