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5岁少年杀害同学一案,近期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第一,讨论的热点在于年龄。
施暴者15岁,被害人也是十四五岁,两个人都是初中生,义务教育还没有上完。
这样的一个年龄,做出这种令人惊讶的事情,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第二,被害人对施暴者有恩。
被害人优优同学家人曾经接送施暴者长达三年,两人既是同学又是邻居。
既是同学又是邻居,这是很不得了的缘分,而且接送对方长达三年的时间,没想到最终被恩将仇报。
第三,施暴者曾经在网络上搜索,14岁杀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这个事情充分说明,施暴者是有预谋的,不是激情杀人。
这也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熟人的心智,给予他们以后的机会,这个关键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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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能逃脱公平二字。
法律是讲公平的,法律是讲正义的,法律也是讲证据的,即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法律,也是全人类或者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观。
我们之所以提倡保护未成年人,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以后还有更多的机会做出改正,为社会作出贡献,所以我们默认为他们走了弯路,理应给他们一次机会。
但是前提是,必须是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判定。
在这起案件当中,我们都知道要保护未成年人。
施暴者未成年,我们理应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可能判处死刑。
但是那个失去生命的优优同学,她也是未成年啊,又有谁来保护她的权益?
同样是未成年,为什么只保护施暴者,而对于受害者的权益却没有人能提到?
即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要讲究一个公平公正。
当然,最后的判决还没有出来,但是我们也都知道,不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最多无期徒刑,十几年之后就会放出来了。
十几年之后,施暴者获得了重生的机会,但对于受害者来讲,已经没有任何机会了。
法律的公平,在这一刻显得并不那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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