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突然窜出未拴犬绳的犬只,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骑车人重伤,由于骑车人手部有残疾,犬主人拒绝全额赔偿,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报道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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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外出。行驶到靖江某路段时,一只没有拴绳的狗突然从道路中央的静止状态猛地加速,朝着路边奔跑,径直撞向了王某的电动车。王某重重地摔在地上,无法动弹,周围市民见状,赶紧报了警。事故造成王某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后续鉴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犬只主人朱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拴系,导致犬只进入道路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过错、无责任。可当王某拿着医院的缴费单和伤残鉴定报告,找朱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却遭到了拒绝。之后,王某将朱某起诉到了法院。
犬只主人朱某认为,王某的残疾影响了其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导致无法及时避让犬只,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案中,案涉犬只在道路中央突然加速折返,王某难以预料且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朱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拴系,也未尽到管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
▍文章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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