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了乙方的加盟区域、乙方作为xx在该区域内唯一的加盟公司,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加盟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且乙方需完成甲方的各项经营指标,甲方每月根据各项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全网公布考核结果。合同中还约定了特许经营费、商标使用费、网络管理费。
也迪律师解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特许人拥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方式授权被特许人使用;二是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三是被特许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本案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既有经营资源的授权,也有经营模式的统一,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认定刘某、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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