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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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张闻熙
一年多前,南湖区新嘉街道某社区年过七旬的刘大妈,将家中闲置房子出租给外地来禾务工的孙某夫妇。前些日子,一年租期满了,孙某夫妇向刘大妈提出:“屋里连衣柜、书桌都没有,过日子太不方便,您添点家具,我们就接着租,不然就搬走了。”
刘大妈一听就急了:“当初说好租四年,我才给了优惠租金,现在不满足新提的要求就不续租,我不同意!”双方对租期和租金的说法各执一词,又因家具添置问题互不相让,吵得不可开交,最后找到新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化解这场纠纷。
老娘舅先单独与刘大妈交谈,刘大妈情绪激动地说:“当初明明说好租四年的,我还特意说明,因为是长期租,给的租金特别优惠!”说着,刘大妈拿出租赁合同,“我不大懂这些事,租房合同是我们在中介那里签的,我想着既然是格式合同,按模板填就是了,所以租赁起止日期写了一年,又在空白处手写了‘每月租金1800元,四年租期租金’,以为这样就能证明四年约定,哪知道现在说不清楚了。”
随后,老娘舅又和孙某夫妇沟通。两人对此次纠纷也满是委屈:“我们本来是想长期租住的,可没有家具实在不方便。而且合同上租期写的是一年,现在租期到了,我们想搬走,怎么就成违约了?”
老娘舅接过双方递来的合同,仔细查看后,组织他们面对面调解。“这份合同属于‘约定不明’,是纠纷的核心。一方面,‘租赁期限’栏明确写了‘一年’,这是书面约定,双方必须遵守;另一方面,空白处手写的租金标注,又体现了‘四年租期’的意向。两者不一致,导致现在没法明确履行。”接着,老娘舅拆解争议点:“租期上,书面条款效力优先,一年期满,孙某夫妇不续租不算违约;家具上,合同没约定房东要提供家具,孙某夫妇的要求没依据,但租客确实有生活不便,咱们也得换位思考。”
听了老娘舅的分析,双方都冷静下来。老娘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解除合同,押金退还,双方无涉;二是刘大妈添置家具,孙某夫妇继续租赁,协议重签。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孙某夫妇两个星期内搬离,刘大妈退还1000元押金,这场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妥善化解。
老娘舅有话说
发生这起纠纷的核心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在此提醒大家,发生房屋租赁关系时,双方对租期、租金、家具提供等关键内容的约定,必须清晰明确,避免口头约定与书面条款矛盾,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士协助核查,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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