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更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是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审结的首例此类案件,对震慑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据悉,被告人秦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期间利用子女银行账户转移财产,逃避、阻碍执行,不仅自己获刑一年九个月,其子同时获刑,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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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恩施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与秦某民间借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秦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2022年1月,被执行人秦某明知自己有生效判决书未履行、自己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将其在某公司的应收款330余万元,使用其儿子肖某的银行账户收取。
肖某明知母亲在有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帮助其母将该笔款项转移,其中部分用于偿还秦某其他债务,部分用于秦某个人消费。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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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被告人秦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利用亲属账户转移财产,逃避、阻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长期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肖某明知秦某系被执行人而帮助转移财产,其行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肖某主动到案并退缴了其帮助转移的全部案款,决定从宽处罚。故,法院根据被告人秦某、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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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1.财产处置类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通过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逃避债务。
●隐藏、转移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影响判决执行。
2.妨碍执行类
●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改正。
●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以暴力、威胁、聚众哄闹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公务车辆等,干扰执行工作。
3.虚假行为类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妨害执行。
●伪造、毁灭、隐匿财产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状况。
4.逃避执行类
●外出逃匿,躲避执行。
●与他人串通,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丨执行局
作者丨王长胜
编辑丨李晓涵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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