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第九届刑辩经纬论坛:“律师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南翼报告厅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刑辩研究中心承办,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协办。本届论坛以“律师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主题,意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倾听律师心声。来自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烟台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警察学院、南京大学多名师生与来自各地司法机关、律所的多名法官、检察官、律师共聚一堂,探讨轻罪治理、辩护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进等多个议题。
开幕式
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蒋恩铭为本次会议致辞。
蒋恩铭书记在致辞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紧跟时代步伐,回应社会关切,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未设定明确议题,为广泛调研、充分讨论预留了空间。律师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与者,既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也监督司法权力运行。南京大学法学学科拥有百年办学历史,始终秉持严谨学风,在法学研究领域深耕不辍。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持续聚焦刑事辩护理论前沿,致力于为法律共同体搭建交流平台。期待本次论坛为交流思想、凝聚共识,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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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仪式
会议宣布了本次获奖论文名单,蒋恩铭书记、狄小华教授、周金刚主任为获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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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本单元由狄小华教授主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金科、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生王双双、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佳敏、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陆杰分别作专题报告,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进娥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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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金科的报告题目是“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的运行困境与程序再造——基于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样态的系统考察”。他认为,我国刑事二审面临“书面审泛化”危机,对二审开庭存在三大认知误区:误将“二审开庭”等同于“实质化审理”,忽视开庭与阅卷的协同价值;误认“开庭率越高越好”,未考虑撤诉案件、简单案件无需开庭等情形;误判“不开庭即不公正”,未能正确平衡审判公开与高效审判原则。对此,应明确案情简单案件不开庭,贯彻庭审实质化要求,探索二审独任制审理,重塑法庭内讯问式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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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生王双双的报告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裁判文书对辩护意见回应的路径优化”。刑事裁判文书对辩护意见充分回应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但当前实践中存在鲜少回应程序性辩护意见、选择性回应部分意见、象征性回应所列意见、部分意见被拒绝回应等困境。其成因包括“案多人少”压力、裁判者规避风险、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的路径依赖等。对此,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应从树立控辩意见平等说理意识、建立说理责任豁免制度、强化辩护意见披露与监督救济等方面推动辩护从形式参与走向实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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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佳敏的报告题目是“食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困境及其纾解”。调查核实权兼具法律监督与诉讼证明二元属性,是查明食药公益损害事实的关键手段。然而,当前该权力运行面临三重困境:一是线索来源单一且衔接不畅,二是专业壁垒突出,三是刚性保障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应构建“专项排查+智能监测+社会共治”三维线索体系,建设全国食药公益诉讼专家智库与鉴定绿色通道,赋予检察机关紧急查封权及对拒不配合者的处罚权以增强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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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陆杰的报告题目是“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剥夺程序构建——兼论行贿犯罪的保护法益”。行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与“社会资源分配正义”的复合形态,当前司法实践存在重国家法益保护、轻个人法益修复倾向。对此应优化程序路径:对直接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贿案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间接获利案件,构建“定罪——涉案财物确权审理——量刑”分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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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报告人发言完毕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进娥副教授就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对于刑事审判二审庭审的问题,文章通过实证分析,提出程序分流机制,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多元价值;针对辩护意见回应问题,提出法官事实认定错误容错豁免与责任追究的平衡难题,对于法官故意忽视律师合理意见造成错案的,可以探索更加完善的制裁机制;法律应当解决社会问题,食药安全关乎民生,研究要立足社会共治,找到法律制度能发力的切点;行贿犯罪中,不当利益剥夺存在实操难题,部分利益难以量化,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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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环节,与会人围绕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与裁判文书如何回应辩护意见进行了多方探讨,多位刑辩律师结合实践经验提出改革建议。
对于张金科法官提出的“法庭内讯问式审理”,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提出:此种庭审方式与简易程序存在何种区别?通过何种设计帮助提升司法效率?张金科法官回应,当前二审面临“上诉人与辩护人有开庭需求”但“司法资源无法支撑全面开庭”的矛盾,现有不开庭书面审理中,控辩双方意见缺乏沟通,难以充分质证。对此,探索构建“法庭内讯问式审理”模式,由主审法官在法庭内召集上诉人、辩护人及检察官,进行问询与意见交流,既便利控辩双方沟通,又避免了全面开庭的资源压力。
围绕裁判文书如何回应辩护意见,郝振河律师认为,实践中,律师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后,无法知晓检察官观点,双方各说各话,书面审理下辩护参与性被削弱。蓝天彬律师建议,裁判文书需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四大维度,及自首、从犯、退赃等具体量刑情节,对辩护意见进行针对性回应。潘熠律师建议,应重视与律师的当面沟通,帮助辩方了解法官心证过程,提升辩护实效。
第二单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本单元由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金刚主持,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王刚、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毛泽金分别作专题报告,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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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王刚的报告题目是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修正重点问题研究”。他主张,从原则、实体、程序和配套四个层面进行修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原则性立法方面,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将“提出量刑建议”纳入检察职权范畴;在实体性立法方面,修改量刑根据和量刑情节条款,在《刑法》中增设认罪认罚情节并规定其从宽效果;在程序性立法方面,应当增设认罪自愿性保障、控辩协商、任意上诉和有限抗诉、二审实质性审理等条款;在配套性立法方面,通过修改相关条款,贯彻少捕慎押政策、优化值班律师制度。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毛泽金的报告题目是 “认罪认罚中的具结:构成要件、规范意义及其完善进路”。他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声明,而非平等协商的契约产物,无法独立作为定罪证据,主要作用在于推进诉讼程序。为增强认罪认罚制度的公信力与实效性,提出四项完善路径:一是增强具结与“真诚悔罪”的关联;二是明确具结失效的情形与法律后果;三是完善具结书内容设计;四是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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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就报告内容进行点评,认为“悔罪”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虽然司法解释将悔罪作为认定认罚的要素之一,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有理由将“悔罪”排除在外。一是犯罪动机多种多样,认罪但不悔罪的情况未必就应当否定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二是实务认定困难,“悔罪”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三是存在制度冲突,“悔罪”的主观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存在内在张力。之所以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与悔罪无关,而是由于认罪认罚提升了司法效率,或者帮助司法机关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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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轻罪治理图景
本单元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专委孙海燕主持,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侯滨、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分别作专题报告,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成宸与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侯滨的报告题目是“犯罪治理现代化视阈下不起诉权制度的权能重构”。近年来,在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轻微犯罪占比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实践中仍存在相对不起诉率偏低、程序适用繁琐、地区标准不一、外部监督薄弱等问题。应明确轻罪概念,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通过权力清单、案例援引、错案审视等机制规范裁量标准,加强外部监督与裁判文书说理,完善听证审查机制,更好保障律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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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的报告题目是“预防性功能的回归与重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重新定位”。当前羁押性强制措施呈现“惩罚功能强化、预防功能弱化”倾向,建议删除“重罪必捕”条款,不再将“认罪认罚”作为逮捕考量因素,回归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独立性、动态性与司法属性。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阅卷权,增强程序对抗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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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成宸就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她结合递归理论指出,法律改革并非线性推进过程,其间存在现实落差,其成因主要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模糊性、制度间衔接不畅与角色定位错位等多个方面。唯有致力于破解制度功能的错位困境,才有可能有效克服当前实践中面临的各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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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数字正义
本单元由南京审计大学王刚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李钰琛、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洋分别作专题报告,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猛与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李钰琛的报告题目是 “网络犯罪治理中公私合作的协同化改造——以侦查机关与数字平台的合作为中心”。网络犯罪在空间分布与行为模式上的变化驱动侦查机关与数字平台加强合作,但合作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平台参与侦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限定;其二,公权与私力结合加剧了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其三,技术滥用会加重取证过程中的不规范程度。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强化对公私合作的引导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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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洋的报告题目是“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架构与具体流程——基于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契机与S省Y市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实证考察”。他认为涉案财物处置乱象在于缺乏相对独立、体系完备的处置机制,结合S省Y市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经验,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改革的预期效果、基本构造、具体职能三个维度论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改革的基本架构,提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应当包含启动、会商、司法三机关审批以及执行四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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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猛就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针对网络犯罪治理,他提出数据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存在技术协作型、数据分享型和平台共建型三种模式,其中数据分享型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主要表现为:第一,调取数据不公开,缺乏检察机关监督与被告方质证,导致程序正当性缺失;第二,数据公司在立案前向公安机关提供数据的行为,在证据分类上难以界定为技术侦查或电子数据提取,法律属性模糊;第三,存在数据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以金钱交换数据配合的情况,可能导致执法公正性受损;第四,数据共享合作中立案程序滞后,与社会治理脱节。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他首先指出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的设立需考虑不同财产类型的实际管理需求以及新型财产保管的技术能力要求,根据财产性质差异采取分类处置方式。接着提出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庭审调查以及执行存在立法位阶偏低、异议程序有待完善、法官查明和判决明确义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最后指出被告人、辩护人及案外人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参与权不足,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其知情权、异议权和参与权。
第五单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辩护制度改革
本单元由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阚吉峰主持,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闾刚与谈。烟台大学副教授刘文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付黎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蓝天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高清华分别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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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副教授刘文轩的报告题目是 “有效辩护的本土意涵解构与无效辩护的本土制度建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他指出辩护权的本质实为有效辩护权,有效辩护是提升辩护质量的理念保障,而无效辩护则是兜底辩护质量的制度保障。他在梳理和评价现有有效辩护内涵的学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有效辩护本土内涵的三阶要件:辩护能力要件、辩护权利要件、辩护行为要件。同时,构建本土化的无效辩护制度具有制度要素构成、人权司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四重语境下的必要性。对此,刘文轩博士提出应借鉴国外无效辩护制度,因地制宜,从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审查主体、证明责任、程序后果与律师责任六个方面细化本土无效辩护制度规则。他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秉持权利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强化辩护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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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付黎明的报告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兼论辩护冲突的有效解决”。他首先以典型案例引出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接着在学术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分析辩护冲突的类型,即辩护资格冲突和辩护观点冲突。随后归纳发生辩护冲突的原因在于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影响、规范体系不协调、羁押者沟通受阻以及多元化辩护主体缺乏协调机制,最后提出辩护冲突的破解之道在于从绝对独立辩护转向相对独立、明确辩护人最终选择权的归属、畅通被羁押者与外界沟通渠道、坚持多元主体辩护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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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蓝天彬律师的报告题目是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辩护制度改革”。他梳理了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历史,从1979年确立辩护制度,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律师和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随着社会、经济与司法的发展,辩护制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他就辩护制度完善提出八点建议,建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赋予辩护人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赋予律师在申诉案件中完整的阅卷权,赋予辩护人复制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赋予辩护人在办案机关讯问时的在场权,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权,扩大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和委托时间,建立侵犯辩护权的制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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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高清华的报告题目是“论被追诉人约见权背景下强制辩护制度的构建”。她首先比较了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约见权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逻辑差异,指出推广值班律师制度虽然提升了辩护率,但可能潜藏案件缺乏有效辩护的现实问题,主张明确值班律师作为强制辩护“过渡纽带”的身份定位,发挥“有权约见”条款之于保障辩护权的作用。面对“有权约定”条款存在限度、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动力不足的实践困境,应更多关注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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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闾刚对单元发言进行点评。他引入自身经验分析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律师如何共同推进辩护权保障,公安机关“专业+机制+大数据”模式改革下,通过详细规定律师辩护节点、加强专业培训以提升侦查人员专业水平,推动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尊重与理解,倡导在规范下互动。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和调取执法记录行为,他认为应在避免干扰侦查工作连续性基础上,通过节点控制的方式赋予律师一定的证据调查权,不对律师取证途径予以过度限制。
闭幕式
闭幕式上,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金刚进行总结陈词。他指出本次论坛中的建议本质上是对司法实践中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立法追着实务与理论跑”的窘境下存在“从问题直接跳向建议”的缺陷,忽略了对问题的逻辑分析、对立法建议的理论找寻和逻辑推导,法律修改完善与实际运行互动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刑辩经纬论坛是开放的交流平台,论坛会秉承“包容、共鸣”特质,不断深化研讨议题广度与内容深度,吸引更多法律人参与,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与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刑辩经纬论坛
文字:鲁臻颖,冯璎珞,陈宇虹
图片:胡举璇,张德成
编辑:徐之涵
审核:邓志源
蓝天彬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或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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