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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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艳琦
闯过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的层层关卡,顺利收到录用通知,满心期待办理入职时,却因体检结果被公司拒之门外。近日,市民黄先生遭遇了这样一件让他既困惑又无奈的事。
此前,黄先生向南浔区一家外贸公司运营主管岗位投递了简历,并拿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入职前需完成体检。很快,黄先生带着体检报告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当场拒绝为其办理入职。
“我仔细看了体检报告,里面只提到有脂肪肝、高血糖和肝囊肿,都是些常见的小问题,怎么就不合格了?”黄先生满心疑惑,当即向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具体原因。对方给出的解释是,该岗位工作强度较大,而黄先生的体检报告中多处标注“建议定期复查”,公司担心他的身体状况无法承受这样的工作节奏,因此最终决定不予录用。
好好的录用机会因小毛病泡汤,黄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为此,他找到本报 “法律帮帮团” 栏目咨询,用人单位究竟能否以这样的“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律师解读: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费耀律师
由于劳动能力与劳动者健康状况直接相关,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以对求职者进行健康检查。这一过程中,如果招聘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影响劳动提供的疾病,有权拒绝录用。但如果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或不属于法律明确基于该状况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待的情形,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同时,《就业促进法》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部分从事特定岗位人员的健康情况作出规定,此类对健康有要求的岗位基本关涉公共卫生安全,从公共利益出发,对特定岗位的从业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之外,并不存在劳动者因患哪类疾病而不得就业的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录用通知后,以劳动者体检存在问题拒绝录用的,应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在采取维权措施前,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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