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记者从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于今年7月4日经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以第11号部令公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伤残抚恤工作,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伤残抚恤的适用范围,涵盖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及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与民兵民工、维护社会治安和抢救国家财产致残人员等七类群体,体现了对各类伤残人员的全面保障。在伤残证件管理方面,《办法》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确保证件的权威性与统一性。
针对证件有效期,《办法》根据不同年龄段作出差异化规定:15周岁以下持证人的证件有效期为5年,16周岁至25周岁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则为长期有效。这一分类设置充分考虑了不同年龄段群体的生理变化特点,兼顾了证件管理的严谨性与便民性。
为保障持证人顺畅使用证件,《办法》细化了换发与补发流程:持证人可在证件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当证件出现有效期满、损毁或遗失等情况时,持有人需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其中,针对证件遗失情形,特别规定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进一步规范了证件管理程序,防范冒用风险。
据了解,伤残抚恤工作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公布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确保政策执行透明可监督。此次新版《办法》的实施,将推动伤残抚恤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为伤残人员享受抚恤待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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