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作为兼具支付、结算与信用功能的商事工具,凭借其无因性、流通性特征,已成为企业间资金往来的重要载体。但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在接收汇票时,只盯着“票面上的钱数跟别人该还自己的钱数对不对得上”,却忽略了重要细节:汇票承兑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如果没注意这些,该得的权益,可能会落个“想维权却没办法”的麻烦。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干混砂浆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给B公司供应砂浆。双方结算后,确认A公司实际供货总金额为1101470元。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其中在2021年12月31日,背书转让给A公司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79048.08元。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某置业公司,2021年9月26日出票,2022年1月26日到期。
2022年2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发起“非拒追索”,追索理由为“某置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此时汇票状态显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为了拿到这笔钱,A公司于2022年5月起诉B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依据法律规定,持票人需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得不到付款时才能追索“前手”。A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没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3年4月,A公司再次以票据追索权纠纷将B公司和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A公司无法证明某置业公司此前已存在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故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次票据追索权纠纷均败诉后,A公司于2024年3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我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07984.19元、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B公司认可双方买卖合同及欠款这回事,但对欠款金额存有异议,仅认可尚欠货款128936.11元,辩称另外579048.08元已通过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A公司获得汇票后,如果在票据到期时按时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是能拿到钱的。现在某置业公司经济状况已经恶化,A公司再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对B公司不公平。其未按期提示付款,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B公司无需对579048.08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任何义务。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前述以汇票方式支付的579048.08元,A公司能否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B公司主张原因债权?
流通和支付是汇票的基本功能,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结算时均同意使用汇票结算部分货款,那么A公司合法取得汇票后,应首先行使票据权利。
而法律对汇票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一步没跟上就可能吃亏:原则上,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那么即可在六个月内对前手进行追索;特殊情况下,持票人享有期前追索权,即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法定情形。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这表明持票人应在2022年2月5日(含当日)前提示付款。结果A公司既没在十日期限内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也无法证明在汇票到期日前,某置业公司已存在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后A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及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故A公司已就案涉票据丧失票据权利。A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其已不能够再选择直接前手承担原因关系之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128936.11元及利息,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债务人为履行基础关系所约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票据,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原因债权并不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既享有票据权利,也享有原因债权。
2.债权人因基础关系取得票据后,应优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持票人即可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行使原因债权或票据追索权。
3.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持票人失权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应再支持持票人以基础关系向前手主张原因债权。若允许持票人再主张原因债权,因票据权利已存有瑕疵,债务人因清偿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回票据,但无法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实际则将持票人未在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的不利益转嫁给了前手,有失公允。此种情形下,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4.汇票到期日前,若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无法承兑或者付款的法定情形,持票人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密云资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