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终止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有关返还、赔偿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参加法庭审理情况下进行的,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没收程序的审理,由相关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追诉程序。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全案情况作出正确判决,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裁定生效后归案的,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刑事追诉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判决,确认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如果经过追诉程序,最终确认原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对定罪量刑及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本条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以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终止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关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本款是除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之外法律又规定的一种终止审理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被抓获”,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
本条第二款是没收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本款所说的“确有错误”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本章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作出的予以没收的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返还”,是指对不该没收的财产及时退回有关利害关系人;“赔偿”,是指错误没收给有关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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