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202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日
安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在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保护地下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阳市域范围内在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以及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安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行“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土地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第四条市文物部门年初根据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以及项目计划等,统筹安排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年初应向市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初应向市文物部门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初应向市文物部门提供全市重点项目清单。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和重点项目清单并报市文物部门。年内计划项目如遇清退、撤办或挂起等调整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市文物部门,由市文物部门作出调整。
第五条考古工作审批手续办理、土地清表工作以及对接考古发掘事宜和现场协调工作的责任主体划分如下:
(一)拟入库的国有储备土地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协议出让土地、划拨用地等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城市道路、管网更新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土地清表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出让(划拨)地块或建设项目等应有明确宗地范围。地表及地下需无现代建(构)筑物,且已完成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工作。地下拆除深度以拆除原建筑基础并露出土地为限,不得深入土地挖掘,不得超过原建筑基础底部标高。
(二)已解决居民搬迁补偿、树木及青苗补偿等事宜,不存在其他妨碍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权属纠纷。
(三)出让(划拨)地块或建设项目有地下管线的,责任主体应会同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管线放样标识,必要时应完成地下管线迁移。
第七条在现场具备文物勘探条件的情况下,文物勘探单位应于文物勘探进场之日起,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勘探;5万—10万平方米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勘探。勘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勘探报告;如遇土地清表不到位、极端天气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文物勘探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应当按规定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进场前,责任主体负责看护现场,确保文物安全。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发掘完工报告。
第八条市文物部门负责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流程。各责任单位负责按程序报送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资料。如遇重大发现,市文物部门应及时提出文物保护意见。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第九条市文物部门牵头,按程序成立相关工作机制。定期由分管城建、文物工作的副市长召开会议,协助财政、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参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实际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土地出让前,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资金计入土地出让成本,责任主体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辖区范围内如遇住宅、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短期内文物勘探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由地块所在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后,从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中预付文物勘探费用的70%,并签订储备资金使用合同。待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由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管委会)主动偿还70%预付费用,并结清剩余30%文物勘探经费。如逾期不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财政等部门按合同约定从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考古发掘费用按责任主体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考古发掘单位的合同约定条款支付。
第十一条市文物部门应积极培育、引进优质文物勘探市场主体,加大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做好全市考古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考古工作效率。
相关部门应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74号)及本规定,进一步细化部门工作流程,配合做好全市考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图文来源于“文博安阳”,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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