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当前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该罪名的适用频率逐渐增加。然而,并非所有被指控构成帮信罪的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把握无罪辩护的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帮信罪无罪辩护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他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就不构成帮信罪。这需要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方式、异常情况判断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认知,但如果其实施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或者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应认定构成帮信罪。
法律明确规定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要综合考虑帮助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违法所得等多方面因素。若能证明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可进行无罪辩护。
(一)案例一:对他人行为性质认知不足不构成明知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李四找到张三,称要租用公司的服务器用于电商业务。张三未详细询问业务具体情况,便按照李四的要求提供了服务器租赁服务。后李四利用该服务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张三被指控构成帮信罪。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着重从张三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接触情况进行分析。张三作为一名普通的网络技术服务经营者,其日常业务主要是为各类合法电商企业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对于李四利用服务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缺乏认知能力。而且,李四在与张三沟通业务时,并未提及任何违法犯罪相关信息,张三也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因此,张三主观上并不明知李四利用服务器实施犯罪行为,不应构成帮信罪。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张三不构成帮信罪。
(二)案例二: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王五为一家网络支付平台的普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按照公司正常流程为赵六的支付账户进行了实名认证操作。赵六随后利用该账户进行了一系列网络赌博活动,王五被指控构成帮信罪。
律师指出,王五作为支付平台的工作人员,其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是基于公司规定的正常业务流程,目的是为了保障支付账户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王五并不知道赵六会利用该账户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且其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为赵六的赌博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赵六能够顺利进行赌博活动,主要是由于赌博平台自身的运营和管理漏洞,而非王五的实名认证行为直接导致。因此,王五的行为与赵六的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构成帮信罪。
孙七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广告,称帮忙在网上刷单可以获取高额报酬。孙七心动后,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几次刷单操作,共获得报酬几百元。后该刷单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电商商家进行虚假交易,孙七被指控构成帮信罪。
律师在辩护时,强调孙七的刷单行为次数较少,持续时间较短,所获违法所得也仅几百元,未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较大危害。从整体情节来看,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孙七在实施刷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孙七不应构成帮信罪。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七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帮信罪的无罪辩护需要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细致分析和论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运用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参与网络活动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从业者而言,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防止因自身行为不当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网络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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