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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鉴定期vs90日实际误工
误工鉴定和实际上班时间对不上
误工费到底按“鉴定的”还是“实际的”计算?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骑电动车的张某,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送医后被诊断为下身左侧多处骨折。经鉴定,张某损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90日、90日。
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其中误工费按7500元每月,计算180天为4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
伤者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前,张某在某饭店担任厨师长,工作年限7年,月平均工资75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实际误工3个月,自2025年3月起即恢复工作,此后该饭店每月足额向其发放工资。
按照“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应为其损害前后的财产减少差额,即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数额,需体现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虽鉴定评估意见为误工期以确定180日为宜,但张某实际误工时间为90日,不存在180日的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张某的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的误工费为22500元(7500元/月×90日实际误工期)。
法官说法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的合理期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认定;争议较大时,可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情出具的误工期建议。但需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认定误工费的唯一依据,更不意味着只要有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受害人就能直接主张对应期间的误工费。误工费计算核心是“实际收入损失”,严格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前提。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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