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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男,1954年2月出生,一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原审判长、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0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4年5月退休。毕业于安徽大学并获法学法士学位。1983年8月至1987年6月先后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7年6月至退休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第三合议庭审判长。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专著有《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审判业务专家是如何炼成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五部,合著有《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实务指引》《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沈家本新传》等十多部,编撰《行政诉讼30年——亲历者的口述》一书,发表论文100余篇。荣休后2015年至2018年先后返聘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六巡回法庭帮助审理行政行政案件。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从民事诉讼制度中脱胎而来,许多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与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基本相同,但亦有少许的差异。从实体方面看,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有两大区别点:
一是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审判审理的对象是各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是非曲直问题;行政审判审理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二是举证责任的不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是“由被告承担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制度虽不是由刑事诉讼制度脱胎而来,但亦有不少相同之处,如两者的举证责任均由公诉机关或者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回避、上诉等程序基本相同。但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差异也很大。行政审判审理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问题,还需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等问题。特殊的行政行为还要审查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刑事审判审理的对象是公诉机关控告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应当定何罪、给予何种刑罚等。
行政诉讼开创之初,行政法官多数从民庭调入,少数从刑庭调入,因此他们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常常套用审判民事、刑事审理思路,所写的裁判文书与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在格式和思路上基本相同。其实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有很大差异,审理行政案件的思路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思路亦有很多的不同点。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围绕当事人争议事实的是非曲直,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定何罪名、给予何种刑罚进行,而是应当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同时要体现出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据此,应当在行政判决书中充分反映这两个特点。此外,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大众传达公平正义的窗口之一,法院通过判决书宣传法律,将每一项法律规则准确告知当事人和大众,从而使其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助力社会有序发展。因此,判决书中的说理是判决的灵魂,只有用简洁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规则,让胜者知道胜在何处,败者知道败在何处,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尊重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治精神深入内心。
行政审判初创时期,大多数行政法官对行政审判的性质认识不够,很多行政判决书不是按照行政审判的思路去撰写,没有突出行政审判的特点,加之判决书中很少说理,故遭到学者和人民大众的诟病。为了解决一些行政判决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要求的问题,加强判决说理,消除学者和人民大众对行政判决书的诟病,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整个审判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此次会议之后,部分法院开始尝试改变原来套用民事、刑事判决书格式和思路的做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强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强化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设计了多种行政判决书样式,初步改变了原先套用民事、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思路撰写行政判决书的局面,绝大多数法院撰写出的行政判决书基本符合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
尽管各地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趋向规范,但由于各地行政判决书样式很不统一、有些样式中重复过多,结构不合理等,未能很好地反映出行政诉讼的特点,且撰写的行政判决书的质量参差不齐,还远远未达到人民大众的期望。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再次强调,对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查原告行为的做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执行行诉法解释》)后,启动了行政判决书样式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12月8日下发了《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试行)》],包括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和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三种样式。因笔者与段小京是《样式(试行)》的起草人,在该样式发布之后,笔者多次到国家法官学院结合《样式(试行)》讲解如何撰写一审行政判决书,特别强调行政判决书应当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强化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各地法院一些有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也陆续做了此类讲座,使多数行政法官能够按照《样式(试行)》撰写出基本符合《行政诉讼法》要求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统一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样式,对规范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基本统一后,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行政诉讼程序虽基本采取民事诉讼程序,但在具体规定上有很多的不同,如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等在提起的条件、裁定的标准、裁定的方式上都有太多的不同;同时,还有一些《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规定,如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对于这些程序问题,只有在《行政诉讼法》中才能找到依据。因此,行政裁定书的制作与民事裁定书的制作亦有一定的不同。由于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样式(试行)》的基础上,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文书样式基本成型后,因全国人大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避免文书样式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出现不一致的问题,暂停了此项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书样式的起草工作。因当时与2017年《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该法的理解存在很多分歧,为尽快让各级人民法院按照2017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制作行政裁判文书,也为了以后出现问题便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书样式中加了“试行”二字。2015年4月,也就是在2017年《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文书样式(试行)》)。
本书共分为六章,下面分别介绍各章的主要内容及写作时的一些具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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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介绍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性质和特点、要求及种类。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要求有三:
其一,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二,必须准确无误;
其三,突出合法性审查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特点。
本章中还详细介绍了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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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样式有13种,在《文书样式(试行)》中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有8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或变更判决和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等行政判决书是最常用的行政判决方式,它们除判决方式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为避免重复,故将这三种行政判决放在一章中阐述。
一审行政判决书都是由首部、事实、判决理由、判决方式以及尾部和附录五部分组成,因此,在本章分为五节,分别详细论述这五部分的内容。
第一节首部。“首部”较为复杂的是当事人的称谓,不同的当事人因其所处的地位不同、身份不同,特别是一些特殊的主体,如何正确写明其称谓是规范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故此部分写得比较详细。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反映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故须将相关问题叙述清楚,以此说明审理案件的程序合法。这两部分内容不仅对规范行政判决书具有重要作用,还对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二节事实。事实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为了突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首先要交代清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其次写明原告诉称及提交的证据;再次是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及提交的证据;最后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二是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首先写明质证的情况,其次是对证据的分析,最后根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在撰写行政判决书时,必须交代清楚上述问题,清晰地给出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过程。
深入了解这部分内容,对诉讼各方当事人都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按照法官判案的思路提供证据,分析证据,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有利于让法官认定本方所述案件事实。此外,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时亦应按照行政判决的要求写明案件事实。
第三节判决理由。行政判决的说理,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着重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被告和第三人的诉称是否成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和判决的理由。行政判决书说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书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等与合法性有关的六个方面对如何说理进行了详细论述,同时指出撰写判决理由时应当注意的十个问题。行政判决书说理的论述,对行政机关撰写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答辩状亦有借鉴,对原告撰写起诉状、做好庭审准备,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四节判决方式。此节主要写明何种情况适用何种判决方式,如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变更、无效及确认违法等;法官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判决方式,避免出现错误;作为当事人,可以从中判断出判决结果对其权益的影响,有无错误,决定是否上诉等。
第五节尾部和附录。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附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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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特殊类型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类型案件、行政协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就实体问题所作的文书。
本章分为一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行政判决书、一审不履责的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判决书和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四节,分别重点介绍这四类一审特殊类型的行政判决书与一审一般类的行政判决书的不同之处和制作要点。
例如,2017年《行政诉讼法》将起诉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修改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要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均作出判决。这些特殊类型的行政判决书在被告、法院审理对象、判决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在第一节中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判决书与一般类型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在书写方面的不同之处作出了专门论述。不履责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拒绝申请决定、拖延履责或不予答复等形式,其特点是以申请者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拒绝申请决定或者未作出实质性决定。因此,这类案件在有关原告资格、受理程序方面与一般类行政案件有一些差别,案件事实比一般类行政案件相对简单,所需举证的内容与一般类行政案件的举证内容及判决方式亦有很大的不同,第二节中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如何撰写此类行政判决书进行了阐述。行政协议是从民事合同演变而来,与民事合同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审理内容和判决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与一般类行政案件在审理重点上亦有不同,在第三节中对如何依此类案件的特点写明判决的理由作了详细阐述。行政赔偿案件分为两种:
一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类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当事人仅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因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法院不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仅审查违法行政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危害结果及损害程度,从而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由原告承担有关损害程度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行政赔偿标准以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来确定。
二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即原告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因此类案件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才谈得上应否赔偿,故在此类判决书中,撰写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与其他行政判决书相同,行政赔偿部分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行政判决书写法相同。
第四节中针对行政赔偿的特点论述了如何撰写行政赔偿判决书。此外,行政赔偿调解与行政赔偿原则上相同,写法相对简单,故亦放在此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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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二审行政判决书和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与一审程序相比有三大变化:
第一,当事人的称谓及诉讼地位、案件的由来、审理程序发生变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写法有很大不同;
第二,审理方式亦有变化,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审理;第三,二审法院对一审行政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一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一审中有关受理、回避、中止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作出评判;
二是对一审有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及判决方式等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
本章第一节根据二审行政案件的特点,对撰写二审行政判决书作了详细论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因此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是很严格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因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审行政判决的案号、当事人的谓称、案件由来等与一审、二审行政判决都不同,审查的对象是原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原审程序问题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均需要进行审查,判决的方式也与一审、二审判决有所不同。本章第二节根据再审行政案件的特点,阐明了如何撰写再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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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别对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和一审其他行政裁定书的撰写作了阐述。
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与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在撰写有关当事人称谓、是否进入审理程序等问题上有所不同,但两种裁定中有关起诉条件的内容完全相同,且起诉人或者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是这两类行政裁定的核心问题,为避免重复,特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两种类型的行政裁定放在第一节中一起论述。因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在各种类型的行政裁定中占比最大且最为复杂,本节中对起诉一般案件要符合的六个条件和起诉特殊案件符合的五个条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对管辖异议、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中止或终结诉讼、诉讼期间停止或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13类行政裁定,以及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等内容,因所涉及的问题相对简单,故放在第二节中一一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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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为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和非诉行政裁定书的撰写三节。
二审法院审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争议三类行政裁定是对原行政裁定中相关诉讼程序问题是否正确进行审理;审理是否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申请,是二审诉讼程序中发生的问题,故只能作二审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因未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发回重审属程序问题,故应作出裁定。第一节中分别对这五种行政裁定书如何撰写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再审行政裁定书包括依申请再审、依职权再审和依抗诉再审三类行政裁定书。第二节对以下三类再审行政裁定的撰写作了详细论述:对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决定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可能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可能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等。
本章第三节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不受理非诉执行、准许或不准许强制执行和上级法院复议非诉执行三类裁定的撰写进行了论述。
行政裁判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写法上,如当事人的称谓、证据分析、案件事实认定、实体上的法律适用等有很多相同之处,撰写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可以借鉴行政裁判文书的写法。此外,了解如何撰写行政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撰写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根据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判断对一审、二审裁判是否提出上诉或者申诉。正因如此,笔者在撰写本书时,对行政裁判文书中的各个部分均做了详细论述,并举出不少案例。
笔者撰写本书主要依据《文书样式(试行)》,也参考了不少有关裁判文书制作的书籍,并阅读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文书,从中汲取了不少养分,同时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志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蔡小雪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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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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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三、对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必须准确无误
(三)突出合法性审查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特点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
第二章 一审一般类型的行政判决书
第一节 首部
一、标题
(一)法院名称及文书名称
(二)案号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案件程序
(一)案件名称
(二)案件的来由
(三)审理的过程
第二节 事实
一、当事人行政争议的事实
(一)被诉行政行为
(二)“原告诉称”表述形式
(三)“被告辩称及理由”的表述形式
(四)“第三人述称”的表述形式
二、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二)本院认定的事实
第三节 判决理由
一、判决的理由
(一)写行政判决理由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论述
(三)判决说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有关判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问题
第四节 判决方式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一)撤销判决的写法
(二)部分撤销判决的写法
三、变更判决
四、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五、一并行政赔偿判决
第五节 尾部和附录
一、尾部
二、附录
第三章 一审特殊类型的行政(赔偿)判决书
第一节 一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行政判决书
一、首部
(一)标题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名称
二、事实
(一)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三、判决结果
(一)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合法或者均违法的判决方式
(二)确认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其中一个违法的判决方式
(三)确认无效、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给付义务的判决方式
第二节 一审不履责行政判决书
一、事实
(一)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
(二)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三)质证、认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理由
(一)拒绝履责案件的说理
(二)不作为案件的说理
(三)行政给付义务案件的说理
三、判决结果
(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
(二)对履行给付义务的判决结果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一审行政协议判决书
一、事实
(一)签订协议行为
(二)单方面行政协议行为
(三)不履行行政协议行为
二、理由
(一)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有效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适用法律不同
(三)行政优益权的适用条件
三、判决结果
第四节 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事实
(一)行政赔偿争议的表述方式
(二)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理由
三、判决结果
四、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第四章 二审和再审行政判决书
第一节 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首部
(一)标题和当事人称谓
(二)案件来由和审理经过
二、事实
(一)上诉争议的内容
(二)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理由
(一)维持或者改判的理由
(二)二审行政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四、判决结果
(一)裁判的方式
(二)判决结果的写法
五、尾部
第二节 再审行政判决书
一、首部
(一)标题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四)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
二、事实
(一)再审争议的内容
(二)再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理由
四、判决结果
五、尾部
第五章 一审行政裁定书
第一节 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一)文书名称及案号
(二)诉讼当事人称谓
(三)案件来由
二、正文
(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具有原告资格
(四)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被告必须适格
(六)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七)特殊案件的起诉条件
(八)小结
三、正文和尾部的格式
(一)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正文书写格式
(二)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的正文格式
(三)尾部的格式
第二节 一审其他行政裁定书
一、管辖异议裁定书
(一)当事人的称谓
(二)案件来由
(三)正文和尾部
二、移送与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一)移送管辖行政裁定书
(二)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三、中止或终结诉讼行政裁定书
(一)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条件
(二)中止或终结诉讼行政裁定书的写法
四、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一)依申请裁定书案件来由的写法
(二)依申请裁定书正文的写法
(三)依职权裁定书正文的写法
(四)停止或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裁定书尾部的写法
五、证据保全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六、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诉后财产保全裁定书主文的写法
(三)诉前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主文的写法
(四)尾部
(五)解除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七、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八、撤诉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九、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十、补正笔误行政裁定书
第六章 二审、再审及非诉行政裁定书
第一节 二审行政裁定书
一、二审行政裁定书的书写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二、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三、二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行政裁定书
四、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行政裁定书
(一)正文
(二)正文的表述
(三)尾部
五、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一)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二)简要阐述裁定理由
(三)依据的法律规范
(四)裁定结果
(五)正文的表述
六、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一)当事人请求及理由
(二)简要阐述裁定理由
(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四)正文的表述
第二节 再审行政裁定书
一、依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正文的表述
(四)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说理和裁定结果的写法问题
(五)尾部
二、依职权再审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正文的写法
三、依抗诉再审行政裁定书
第三节 非诉行政裁定书
一、不予受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正文的写法
(四)尾部
二、准许或者不准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
三、非诉复议行政裁定书
(一)首部
(二)正文
(三)正文的写法
(四)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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