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精准归纳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所需,在原告杨某丈夫处租赁一辆铲车,双方约定每月租赁费为12000元,铲车司机工资和车辆燃油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同年11月份被告归还车辆。2025年4月,原告丈夫不幸意外去世,其生前多次向被告索要租赁费,被告以工程款没有结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予支付。因家庭重担落在原告一人身上,上有老人常年疾病需要药物维持健康,下有小孩求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被告仍推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聚焦争议,法官精准发力寻突破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下判,而是认真查阅卷宗,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矛盾所在。原告主张被告租赁车辆期限为三个月,拖欠36000元,而被告则抗辩租期是50天,所欠租赁费是15000元,而非36000元。而且车辆租赁过程中,由于车辆质量问题,给被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
法官意识到,若简单判决,不仅耗时较长,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案结事未了”。为此,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步厘清了事实脉络,为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释法明理,互谅互让化干戈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采取了“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
对被告方,法官明确释明:即使车辆存在瑕疵,也不能当然免除支付租赁费的主要义务,应及时沟通并固定证据,而非单方停付租金,此举可能构成违约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原告方,法官则从合同附随义务和诚信原则入手,分析指出作为出租人,确有义务提供适于使用的车辆,并对承租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必要的回应与处理,其前期服务中的不足亦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通过一番深入浅出的法律分析和情理沟通,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认识到诉讼对抗的成本与风险。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各退一步,原告同意减免部分租赁费,承租方则同意支付剩余租费。双方就支付金额、支付期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会宁县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承办法官表示:“处理涉商事合同纠纷,更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司法活动,实质性化解矛盾,帮助市场主体尽快从诉讼中解脱,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调解虽然耗费了更多精力,但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一直以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弘扬了诚信、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生活中租赁合同无处不在,无论是租车、租房还是租赁设备,签订书面合同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同时,“约定必守”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合作原则,债务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通过协商灵活调整履行方式,但需注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让法律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会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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