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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期这几天看完了卡夫卡的《审判》。
《审判》发表于1925年,是卡夫卡的代表作之一。有意思的是,该书的主人公—— 约瑟夫·K, 跟他的另一部作品《城堡》的主人公“K”名字一样,学界通常认为这个卡夫卡的 “K” 并非特定个体,而象征“每一个现代人”,即被体制笼罩下的无名个体。
在卡夫卡的世界里,个体常被置于一种无名的权威之下,挣扎于荒诞与悖谬的泥沼。其中,《审判》以其对法律体系与个人命运的深刻剖析,成为一面映照极权本质的镜子。通过主人公约瑟夫·K的遭遇,卡夫卡揭示了在专制与暴政的阴影下,法治如何异化为压迫的工具,而个体的尊严与权利又如何被无声吞噬。
故事始于一个平凡的早晨:银行高级职员约瑟夫·K在30岁生日那天被莫名逮捕,却未被告知具体罪名。他仍可照常生活,但一场无形的诉讼已悄然启动。K试图厘清真相,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庞大而隐秘的司法迷宫。预审法官的漠然、旁观者的嘲弄、法律帮助者的虚伪,无不暗示着一种系统性的荒诞。最终,K在一年后被秘密处死,至死未知其“罪”何在。
卡夫卡通过K的遭遇,刻画了一种典型的极权司法模式:法律表面存在,实则沦为权力的遮羞布。司法机构看似遵循程序(如传讯、审问),却以“程序保密”为名剥夺被告的知情权与辩护权。这种“依法而治”的假象,恰恰暴露出人治的本质——法律不再是保障权利的盾牌,而是服务于统治意志的利器。K的悲剧不在于法律的缺席,而在于法律的异化:它本应彰显正义,却成了不义的工具。
读到这里,我第二个想到的就是纳粹德国。
纳粹德国表面是有魏玛宪法的,可一旦你试图用常规的“法治社会”逻辑去理解它,你就会发现一切都变成了雾里看花,越琢磨越迷糊。但只要你明白了一个词——Führerprinzip(元首原则),一切疑惑就都迎刃而解了。
先讲讲表面文章。纳粹德国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种彻底废除一切法律、只凭希特勒一句话就能杀人放火的原始王朝。恰恰相反,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同僚们非常善于做表面功夫。魏玛宪法从1919年制定到1945年德国投降,这本宪法始终没有被正式废除。如果能穿越回去,走进柏林档案馆,甚至还能看到宪法条文整整齐齐地摆在那里,按部就班地印刷,甚至司法考试还要考一考。
但问题在于,这张宪法不过是一张早已被架空的皮。1933年,希特勒刚刚上台不久,德国国会就通过了著名的《授权法》,全称叫做《消除民族及国家危机法》。名字听起来冠冕堂皇,实际上就是明目张胆地把议会的立法权、监督权、甚至修改宪法的权力一股脑塞进了希特勒的口袋里。也就是说,从那一刻起,德国所有的法律、宪法、制度,只要希特勒愿意,都可以随便“修改”——注意,这里的“修改”不是我们熟悉的那种需要三读通过、全民公投的民主程序,而是元首一句话,今天说“左转”,明天说“右拐”,全体德国人民和官僚机构就得无条件执行。
讲到这,有人可能会说:“这么说来,希特勒的权力就是无限的吗?那纳粹党本身的党纪党规呢?他不是还要遵守‘元首是领袖,党是核心’的原则吗?”我只能说,这种想法太天真了。纳粹党的党章党纪写得确实很细致,什么党员的行为准则,什么组织生活会,什么党内申诉制度,甚至还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可你仔细翻一翻这些文件,最核心的那条永远都是:绝对服从元首(Führerprinzip)。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赤裸裸的权力宣言。元首的意志高于一切,高于党,高于国家,高于法律。所有的党内规则,归根结底都要服从于“元首的意志”,否则就会被随时修正、废弃、乃至彻底抛弃。
这里必须补充一个细节。纳粹党在1934年搞了一场“长刀之夜”,也就是党卫队针对冲锋队的清洗。冲锋队的头头罗姆当时觉得自己是纳粹革命的“元勋”,开始不听话,甚至有点想搞“二次革命”。结果希特勒一句话,整个冲锋队高层几乎被一锅端。
如果按照党章,冲锋队是纳粹党的一部分,有自己的组织体系,有自己的“党内民主”,可在元首面前,这些统统都是废纸。希特勒只需要一个电话,一道命令,就能让昔日的“同志”瞬间消失于历史尘埃。这才是真正的权力排序,什么党规、什么程序,统统是“装饰”。
再说说法律。这方面,纳粹德国表面上还是“依法治国”的。你去看1933到1939年间通过的法律,条文之多、细则之繁琐,简直让人怀疑德国人是不是有“立法癖”。但你要是把这些法律和元首发布的命令放在一起对比阅读,很快就能发现一个规律:凡是法律和元首的意志发生冲突,最终生效的永远是元首的命令。甚至有不少法律直接在最后一条写着“如有与元首命令不符者,以元首命令为准”。这比中国古代的“圣旨”还直接,至少在大清朝,皇帝还得装装样子,弄个军机处、内阁批红。而在纳粹德国,法律本身就是“可变的”,唯一不变的是“变”的权力归属于谁。
更有意思的是,纳粹德国的司法体系也不是没有独立法官、检察官,甚至还有宪法法院。但这些人哪怕再怎么自诩正义,只要和元首命令发生冲突,要么“顺从”,要么“消失”。在1934年“罗姆事件”之后,一些法官试图用“现行法律”维护冲锋队成员的合法权利,结果不仅案子没法审,连带着这些法官很快就被免职、流放、甚至送进了集中营。你说这种情况下,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宪法还有什么尊严?
当然,这一切都不是凭空发生的。纳粹党的宣传机器,把“元首即德国”“元首即法律”这种观念不断灌输给全国人民。从小学生到大学教授,从普通工人到银行家,每个人都要在心里种下这样一个观念:德国只有一个声音,那就是希特勒的声音。国家的命运、民族的未来、个人的生死,统统取决于元首的一句话。甚至连党卫队的誓词都是“我向元首希特勒效忠,愿为他而死”。你要是觉得这只是法西斯的“洗脑”,那你还太低估了纳粹体制对人性的改造。真的到那个环境下,绝大多数人都会在“法律”与“命令”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卡夫卡的《审判》就像一面反光镜,映射出专制与暴政的核心特征: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正如《审判》中那个无处不在却永不露面的法院,权力通过官僚机器渗透至每个角落。官僚们只对上级负责,而非对人民负责,导致系统性的责任缺失。K试图挑战体制,却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某个具体的恶人,而是一张无孔不入的权力之网。
暴政则表现为权力的独断与任性。它未必以血腥面目示人,却通过规则的不确定性制造恐惧。在《审判》中,K的“罪”从未被明确界定,这种模糊性正是暴政的典型手段——它让个体时刻处于被审判的焦虑中,从而主动服从权威。米歇尔斯的“寡头统治铁律”进一步指出,任何组织终将由少数精英掌控,多数人沦为被统治的客体。在极权社会中,统治者通过谎言、暴力或“多数决”的假象压制异见,使平等与自由名存实亡。
真正的法治并非徒有法律条文,而是以“法律至上”为原则的治理模式。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旨在保障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权力需受法律制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与《审判》中秘密法庭的专断形成鲜明对比。
法治的根基在于权利本位,法律不仅是治国工具,更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因为法律能避免人性的偏私与任性。在理想状态下,法律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公平:被告有权知悉罪名、参与辩护、获得公正审判。而K的遭遇恰恰反衬出程序正义的缺失——当法律成为黑箱操作,正义便无从谈起。
此外,法治社会强调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因此需通过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等手段约束公权力。同时,法治需要公民的信仰与参与。法律若不被尊崇,终将形同虚设。在《审判》中,K的孤立无援揭示了民众对法律系统的疏离感,而这种疏离正是法治难以生根的土壤。
卡夫卡的作品常被视作预言,因其深刻揭示了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困境。它警示我们:当法律脱离正义的轨道,当权力失去制约,个体便可能沦为体制的牺牲品。
而法治社会的理想,正是对卡夫卡式困境的超越——它追求的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公义;不是盲目的服从,而是理性的自由。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我们仍需时刻警惕权力的异化,以卡夫卡笔下的荒诞为镜,照亮前行的方向。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而非“专制暴政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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