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今年1月,我到一家超市当收银员。超市的经营者是吴某,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我入职后,吴某口头告诉我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超市因效益下滑,经常发不出工资。11月初,我以老板拖欠工资为由辞职。1个月后,当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讨要欠薪时,却发现超市已注销。请问,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情况下,我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除索要欠薪外,我能否索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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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首先,个体工商户如果雇佣劳动者,就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相互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你所从事的收银工作属于该超市的业务范围,且按月领取工资,显然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超市应承担劳动责任。双方之间有关拖欠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其次,超市注销后,之前所产生的劳动责任依法转移到吴某身上。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据此,超市虽然注销了,但你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灭失,你依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提请仲裁时,你应当将超市及吴某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最后,你若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也会依法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你可以向吴某索要从用工第2个月开始至辞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但要将已发放的工资部分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为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则为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则为半个月工资。你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吴某应当支付给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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