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发改委
长期闲置的房屋物业费和取暖费必须全额缴纳吗?
信件内容
想咨询一下,房屋已经空置了将近2年了,物业费和取暖费必须全额缴纳吗?房屋一直在那里闲置的,无人居住
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及供热费政策的关注。
根据《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138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向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收费。空闲房的热费向产权人收取。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居民住宅小区收费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足额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支付0.5%—1%的服务报酬。
根据《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20〕31号)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闲置房暂无相关规定。
如有不解之处,请电询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0350-330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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