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韩国国务会议审议了先前由国会通过的关于废除检察厅的《政府组织法(修正案)》,李在明在会上正式批准该修正案,使其生效。
韩国国务会议并无实际职权,该机构并不拥有集体决策权,参与国务会议的国务委员(国务总理、各部部长)也没有投票权。所以,国务会议基本就听命于总统。
所谓审议法案,就是走个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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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尹锡悦政府时期,是如此,在李在明政府时,当然也是如此。
该修正案在国会投票时,国民力量党成员集体缺席,以示反对。不过,共同民主党在国会内拥有单独过半的优势,再加上其他联盟小党,足以通过该修正案了。
修正案设置了为期一年的缓冲期,到明年这个时候,届时存在了78年之久的韩国检察厅,就算彻底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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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的工作,将被新设立的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所取代。其中,公诉厅隶属于法务部,重大犯罪调查厅隶属于行政安全部。法务部与行政安全部都是内阁部门。
现在的检察厅,虽然隶属于法务部,但权力非常大,有很大的独立性。检察厅不仅负责公诉、与被告在庭上抗辩,而且对警察的调查侦查工作也有指挥权,相当于是集侦查权与起诉权于一身。虽然在行政序列不是警察部门的上级,但是在职权上,却相当于是警察部门的顶头上司。
警察部门并不隶属于检察厅,也不隶属于法务部,而是由行政安全部管辖。
此次改革后,行政安全部将下辖警察厅与重大犯罪调查厅,其中,重大犯罪调查厅又负责指挥警方办案。
重大犯罪调查厅在结束调查后,再把案件转移给公诉厅,由公诉厅决定是否起诉。
因此,公诉厅的调查权将全然消失。韩剧里检察官穿着帅气西装、打着领带亲临办案现场、指挥警察的画面,以后不会再有了。
重大犯罪调查厅将会在以后占据主导权。
此项改革,引发了韩国检察官们的极大愤怒。代理检察总长在9月29日向全体检察官同僚发了一封邮件信,其中写道:“在未经充分讨论与准备的情况下,就废除检察厅,我感到非常羞愧……大检察厅一直以来就在强调,废除检察系统的法案,有违宪的可能……宪法自创立之时,就将检察机关写入了其中……在未来的讨论中,大检察厅将会积极发声,做出十分的努力,以忠实地反映我们检察官同僚们的意见与智慧。”
在我看来,李在明所主导的此项改革,并不违宪。韩国宪法中确实提到了检察官(第二章第10条、第16条),也提到了检察总长(如第四章第89条),但是却没有将检察厅单列出来,更没有将其拔高到国会、总统、大法院、宪法裁判所等机构的高度。
而且,根据宪法,对检察总长的任命,也不需要国会的批准,只需在国务会议上审议即可。如我在文章开头所说,国务会议的审议,就是个形式。根据宪法,总统本就是国务会议的负责人,参加国务会议的人,又全都是他的下属。尹锡悦当初能当上检察总长,得多亏了文在寅的“提携”,若非如此,他便没有这个跳板,也就不会在2022年当选为总统。
所以,检察厅这个机构是可以被废除的,但是检察系统得予以保留。就目前的改革来说,公诉厅拥有起诉权,那么公诉厅就是以后的检察系统,公诉厅的重要职员,就是检察官,公诉厅的负责人,其职务名称还会是“检察总长”,与对应宪法第89条第16款中所提及的内容。
许多检察官,将废除检察厅这个机构等同于废除检察系统,进而指控违宪,其实算是在偷换概念。
韩国检察厅存在了这么久,早就有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此项改革的通过,将使得大量检察官分流,一些人要去公诉厅,一些人要去重大犯罪调查厅,还有许多人,恐怕将会失业。而工作的重新分配,当然不由检察厅自己决定。
无论是去哪个厅,检察官们手中的权力,都会减少。
如何看待李在明的这项改革呢?宪法裁判所原法官文炯培(就是宣读对尹锡悦的罢免判决书的那位)曾说:“改倒是可以改,但是吧,不能像你李在明这样改。”这句话中,最重要的“改倒是可以改”这几个字。
这种看法,应该是宪法法院内的主流看法,即改革检察系统并不违宪。所以,即使以后该法案接受宪院审查,也大概率不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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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明本人并不信任检察系统,在他上任后,国会通过立法,建立了几个特检组,绕开了当前的检察系统,以对尹锡悦与金建希展开调查。特检组的调查对象并不限定为尹锡悦夫妇,还包括其他人,比如韩德洙、崔相穆等。9月30日上午,因特检组的调查,韩德洙第一次出席庭审讯问。
即使是支持李在明的人中,也有许多人批评该改革是操之过急,他们认为一年的缓冲期太短了,需要处理的事情太多了,时间根本来不及,而且容易造成司法系统内部的混乱。
对检察系统的改革,只是李在明系列组合拳中的第一套而已,接下来还会有对韩国大法院的改革,而且其中的条款,必将引发更大的争议,我会持续关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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