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称《合同法解释》)已被正式废止。
但“废止”不等于“全盘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及司法实践,“两类情形下,上述废止文件的部分内容仍可作为裁判参考,实现法律适用的平稳衔接”:
一是内容与《民法典》立法精神一致且无冲突的;
二是针对特定问题《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而原解释规则已形成共识的。
最高院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中明确: 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与《婚姻法》等9部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和《民法典》内容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司法解释条文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该司法解释条文不再适用(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46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亦指出,“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注:刘贵祥《〈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第15页)。
周军律师提醒,《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的废止,是为配合《民法典》实施进行的法律体系整合,而非对原有合理规则的全盘否定。实务中,需区分 “冲突条款” 与 “契合条款”:与《民法典》冲突或被替代的条款,绝对不可沿用;与《民法典》精神一致、填补法律空白的条款,仍可作为裁判参考,实现 “旧规则” 与 “新法典” 的平稳衔接。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