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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建材公司的销售代表,因公司车辆均被外出使用,经部门经理批准,张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前往郊区向客户送货。途中,张某为赶时间超越前方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腿部骨折、车辆损毁。
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张某未遵守超车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张某及建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
张某认为自己是为公司办事时出事,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材公司则提出,事故是张某违规驾驶导致,且车辆为张某私人所有,公司不应担责。三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和建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送货系受建材公司指派,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张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但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对外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首先由张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8万元;不足部分4万元,由建材公司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该4万元向张某进行追偿。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职务行为是单位担责的核心前提
认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本案中,张某经公司批准送货,行为目的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责任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职务行为获益,自然应对行为风险承担责任。
2.员工过错影响内部追偿,不改变对外责任主体
员工的过错程度仅影响用人单位内部的追偿权,不改变对外的赔偿责任主体。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本案中张某违规超车负全责),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员工追偿;若仅为一般过失,用人单位通常不得追偿或只能部分追偿。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避免员工因轻微过失承担过重责任,同时惩戒了严重违规的员工。
3.赔偿顺序遵循“保险优先”原则
此类事故的赔偿需优先适用保险规则。无论责任归属如何,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仍有缺口的再由责任方承担。这一顺序既符合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也能有效减轻各方的赔偿压力。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律师寄语
“私车公用”在日常工作中十分常见,员工驾驶自己的车辆执行单位指派的任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究竟该由员工个人承担,还是用人单位负责?这一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通过上述实际案例,可以解析其中的法律权责边界。“私车公用”的责任认定,核心是“职务行为看单位,个人过错看追偿”。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私车公用的审批流程,明确责任划分;对员工而言,执行公务时需严守交通规则,避免因个人过错承担最终赔偿。唯有双方明确权责、规范操作,才能在保障工作便利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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