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门县*新牲畜定点屠宰
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农(动监)罚〔2025〕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石门县*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6MA4QRD****
违法行为类型:石门县*新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18
违法事实:6月25日下午王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湘JU13**的车辆,运输5头生猪到当事人8号待宰间,该批生猪没有检疫证明,其中1头生猪在6月26凌晨已被屠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按照货值金额12373.9元的百分之四十处罚款4949.56元。
罚款金额(万元):0.4949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有效期:2025/09/24
公示截止期:2028/09/18
处罚机关: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7267459350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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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信用中国(湖南常德)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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