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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作为妨害司法犯罪的重要类型,其设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规定在《刑法》第307条第2款,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证据则是司法活动的基石。任何破坏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削弱司法公信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是通过对这类行为的刑事制裁,捍卫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帮助毁灭、伪造的是重大案件的关键证据;多次实施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或造成错案;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这给司法裁量、刑事辩护留下了一定空间。
以下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和把握裁判规则和司法倾向。
一、不起诉案例
薛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薛某某的丈夫向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要求薛某某帮助将被害人送至其家门前以制造被害人自行回家的假象。薛某某作为传统农村家庭妇女,长期处于从属地位,不敢违背丈夫意志,实施了帮助行为。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后,综合考虑薛某某在家庭的从属地位、认罪认罚态度、家庭有幼童需要照顾等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理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亲亲相隐"传统伦理的有限度认可,特别是在家庭成员间存在明显支配关系的情况下,对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的一方给予特殊考量。
李乙、李丙帮助毁灭证据案:李甲持刀捅伤他人后,指使其胞妹李乙、胞弟李丙将作案刀具冲洗后丢弃,导致该关键物证无法提取。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二人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并未就此结案,而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给予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不刑不罚"追责盲区的消除,彰显了对妨害司法行为"零容忍"的立场,同时也展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
二、适用缓刑案例
朱某帮助毁灭证据案:朱某为帮助妻子逃避醉驾刑事责任,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将水倒入妻子的血样试管中进行稀释,导致血样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发现后启用备用血样重新鉴定,证实其妻确属醉驾。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为配偶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的裁判要点在于: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帮助配偶而实施犯罪,动机具有一定可宽宥性;二是虽然行为性质恶劣,但备用血样的存在避免了证据完全灭失的严重后果;三是行为人认罪态度好,再犯可能性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赵某某、张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王某驾车撞人后,同车的赵某某和张某某发现车辆底盘、左后轮有血迹和毛发等痕迹,便擅自清除毛发并用沙土摩擦底盘,赵某某还驾驶车辆来回行驶以清除轮胎血迹,后将车辆放回原位。法院认为二人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情节严重,但鉴于二人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分别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判处实刑案例
李某某、彭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李某某的儿子儿媳因制贩假证被抓获后,70岁的李某某伙同亲家母彭某某将制假工具、假证件等证据转移并烧毁。尽管二人年事已高,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侦查,且烧毁的证据数量大、种类多,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
该案的裁判观点凸显了对系统性毁灭证据行为的从严惩处,即使行为人年龄较大、动机出于亲情,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实刑的适用。法院在量刑时特别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毁灭的证据涉及多件假证件和印章,数量庞大;二是毁灭行为具有预谋性和组织性,非临时起意;三是可能造成多起假证案件无法查证的严重后果。
胡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胡某的朋友刘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胡某帮助刘某拆卸肇事车辆牌照,并连夜将车辆损坏部件(前挡风玻璃、前面罩等)拆卸抛入赣江,企图掩盖事故痕迹。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鉴于其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虽然胡某具有认罪情节,但由于毁灭的证据关乎人命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未适用缓刑,体现了对严重妨害司法行为从严惩处的立场。
通过对比分析上述案例,在这个案件的辩护中要考虑以下情况:一是对出于亲情、友情动机实施的帮助行为,通常会给予一定宽宥,但宽宥程度有限,特别是当行为严重干扰重大案件侦查时;二是对预谋性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帮助行为,通常不适用缓刑;三是对处于从属地位、受胁迫或支配而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形,处理更为宽缓,甚至可能不起诉;四是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和事后补救行为对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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