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能是全国唯一一个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诉求“律师费”的城市。根据当地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从法条表述来看,只要劳动者“胜诉”,其在仲裁、诉讼(含一审、二审)阶段产生的律师费,都是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的。
但是,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审案号:(2019)粤0307民初6674号,二审案号:(2019)粤03民终31961号],劳动者一审明明“胜诉”了,一审法院却没有判决公司承担劳动者一审支付的5000元律师费,直到二审,才被改判支持,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不妨来简要了解一下。
该案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1)劳动者一审是被告;
(2)劳动者的诉求,是作为被告,在庭审中当庭提出;
(3)被告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没有主张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亦没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请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4)原、被告均未对仲裁裁决的其他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逐项拆解,可以解读为:
(1)被告是防守的一方,只能被动发表反驳意见,是不能主动提出诉求的。
(2)被告如果要主动提出诉求的,这其实已经是“反诉”了,而劳动纠纷中是不允许“反诉”做法的——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都只能在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一审起诉,逾期则法院不再受理。
(3)本案劳动者仲裁阶段没有诉求律师费,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也没有在15日内起诉一审,其所诉求的律师费是一审阶段作为被告产生的,这类诉求显然“超出了仲裁诉求”。
(4)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起诉,依法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这样一看,一审法院的理由很充分,也很有逻辑,没什么问题。
但是,该案劳动者不服,坚持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维持一审其他判决的情况下,改判增加一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T公司应否承担Y某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审期间,Y某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本案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T公司予以承担。Y某的该请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Y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实体问题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对比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发现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复杂,仅仅是多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那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
法规原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原来,深圳当地人大常委会早就出台了专门的解释(注: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等“无法提出请求”的情况,也允许例外。
具体而言,该《解释》认为,的确,劳动者一审作为“被告”时,确实“无法提出诉讼请求”,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只要劳动者胜诉,依旧可以支持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应该说,《解释》的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注: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只要劳动者胜诉,就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并没有限定劳动者必须通过哪种方式来主张,故劳动者并不需要像传统的仲裁、诉讼请求那样,通过《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等正式文件中提出,而是允许劳动者通过各种灵活的方式提出,比如《答辩意见》、《答辩状》,甚至允许劳动者当庭主张。
回到本文最初的提问,“法官都是懂法的,为何有时还是会判错案件”?
法官肯定都是懂法的,而且比一般人要懂很多法。但是,随着立法的精细化,法条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细致,说是“浩如烟海”也不为过。假设案件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涉及一些比较冷门、小众的法条,而这些法条恰好又是本案法官的“盲区”,法官在不了解该法规规定,仅凭自己的理解、经验、逻辑推理去裁判,确实有可能导致不小心判错,需要当事人请求法律水平更高的二审法院进行纠正。
那么,从当事人角度,为了避免遭遇“一审法院不小心判错”的情况,应该怎么做?
以本案为例,假设当事人一审阶段,明显发现一审法官不太愿意支持被告律师费,最好是开庭时,将《解释》的原文打印出来,并附上一些相关判例,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给法庭参考。一审法院看了后,马上就会明白,哦,原来法律早就做出例外规定、明确规定,并不需要自己再去进行复杂分析或逻辑推理,直接根据现有的法规去裁判即可,既省事,也能大幅降低判错的概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Y某入职深圳市T科技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T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工程师。
2018年6月11日,Y某从T公司离职。
之后,Y某对T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T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400元”。
(笔者注:Y某仲裁阶段没有请律师,因此仲裁诉求不包括律师费)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T公司要支付Y某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驳回了Y某的其他诉求。
Y某对仲裁结果很满意,没有起诉一审。
结果,T公司对仲裁不满意,提起了一审起诉。
一审阶段,T公司成了原告(进攻的一方),而Y某则成了被告(防守的一方)。
T公司作为原告,其一审诉求是,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二倍工资80756.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Y某作为被告,可能担心公司一审翻盘,委托了律师过来应诉,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出,Y某一审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也应该由T公司承担——相当于对原告提出了诉求。
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但对Y某一审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没有支持。
Y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诉求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Y某一审律师费5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基础上,改判T公司要承担Y某一审律师费5000元——Y某仲裁的裁决得到维持,一审律师费也获得了报销;T公司起诉一审,非但没有减少赔偿金额,还要多赔一笔一审律师费。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Y某
被申请人:T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拖欠工资2640元(币别: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400元;
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原告:T公司
被告:Y某
原告诉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当庭提请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
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
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Y某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主张其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处人事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微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辩称因微信聊天记录是打印件不予认可,并表示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收到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应当依法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原告离职,双方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入职,原告应于2018年1月7日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截至被告离职之日,双方均未签订,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7379.59+10423.39)÷21.75×18+196.01】+(7379.59+3223.4+196.01)+(7380+10693+196.01)+(9896.01+2907+196.01)+(17803+196.01)+(5563+197.75)}。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诉讼中,被告当庭提请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没有主张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亦没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请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未对仲裁裁决的其他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三)二审
上诉人:Y某
被上诉人:T公司
上诉人的二审诉求:
1、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
2、判决T公司支付Y某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T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被上诉人T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Y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T公司应否承担Y某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审期间,Y某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本案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T公司予以承担。Y某的该请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Y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实体问题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三、简要分析
1.深圳地区允许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中诉求律师费,这种诉求既包括作为“申请人、原告、上诉人”一方提出的诉求,也包括作为“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一方提出的诉求。
甚至,根据《解释》的规定,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也可以支持,只是仲裁、诉讼、执行全部加起来的律师费上限不超过5000元。
也即,假设劳动者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请律师,执行阶段才请律师,此时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也是可以让公司承担的。
2.从劳动者角度,在主张律师费时,不能仅仅关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要关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在仲裁胜诉,尤其是仲裁全胜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想要起诉一审争取主动,可能也不好找起诉的理由——仲裁诉求全部都获得支持了,又怎么“不服仲裁裁决”呢?
因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仲裁胜诉后,不再继续起诉一审,只有公司继续起诉一审的情况。
假设公司一审的准备更为充分,比如提出了更多的理由,提交了更多的证据。
此时,从劳动者角度,可能要聘请律师来“助阵”,避免被公司翻盘了。
根据本文案例,一审阶段作为被告支付的律师费,也可以请求法庭判决公司承担。
但是,很多公司可能不理解,甚至一些法庭可能也不理解,对此,最好是将相关法规、案例也多打印一份,提供给对方、以及法庭参考,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少很多争议,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不小心“错判”。
结论:法官懂法是没错,但法官也不是全能的,如果有些法条比较偏、比较小众、冷门,最好是自己也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将相关法条、案例也提供给法庭参考,这样可以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某种角度,当事人也可以把自己理解为法官的助手,帮助法官去全面了解事实、法规的情况。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6674号(裁判日期:2019年5月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1961号(裁判日期:2020年4月13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vx:HWS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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