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吉丰小区河畔边,一栋建于2002年的平房如今两面悬空、地基裸露,最近处距离墙根不足一米。这是残疾人士袁女士唯一的住房,也是近些年她与相关部门沟通的焦点。尽管法院已于三个月前判决撤销此前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但其房屋周边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出现施工机械,所涉补偿款经过多次沟通后完成返还。此外,认定该房屋性质的一份2017年《勘验检查笔录》,其真实性受到当事人质疑。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数年时间里,主要由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与她进行联系,其他相关单位就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她进行深入商谈。
一、历史遗留:23年老房与突如其来的房屋性质认定
2002年8月,袁女士在吉舒镇吉丰小区河畔边自建了一处平房。“当时土地城建也是交过钱的”,袁女士表示。因身体残疾,她曾在此修鞋、居住,后将房屋出租维持生计,年租金7000元。
2017年,舒兰市启动二道河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城管找到袁女士,称要修河堤拆房,但没有补偿。在她未同意的情况下,城管多次到租户理发店“告诫”,最终将租户撵走。然而,房屋并未被立即征收,而是闲置长达九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九年中,除了城管人员裴某某之外,没有任何来自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与袁女士就她的房屋补偿、安置或认定问题进行过任何正式的沟通、协商或谈判。
2024年10月,城管人员裴某某再次找到袁女士,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给予12004元补偿,并称是“照顾残疾人”。而根据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显示,该笔款项用途明确标注为“征地拆迁款”,这一定性与街道办后续声称的“附属物补偿”或“照顾性给付”存在明显出入。深感补偿不公的袁女士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 法律程序:协议签订主体问题被法院指出
2025年5月7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尽管袁女士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吉舒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根据2017年舒兰市政府发布的《二道河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由市征收办牵头实施,街道办不属于法定签约主体。
因此,2025年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袁女士需返还补偿款1200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舒街道办事处负担。然而,判决生效后,吉舒街道办事处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
三、证据疑云:空白签字与涉嫌造假的“勘验笔录”
此前,一份标称2017年5月25日的《勘验检查笔录》成为认定房屋为违建的关键证据。该文件记载了对袁女士房屋的勘验情况,显示房屋面积为47.975平方米。但袁女士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据她回忆,当时城管人员只让她在一份空白文件上签字,并未告知文件具体内容和用途。“他们只说签字是为了完成工作流程,完全没有告知这是勘验笔录。”袁女士质疑,其当时所签空白文件后被用作他途。
袁女士强调,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任何文件的签署都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内容及法律后果,使用空白文件要求签字的行为涉嫌程序问题。
四、判决执行:退款过程与房屋周边施工情况
判决生效后,她先后七次致电吉舒街道办事处,希望获取账号返还款项,却屡屡碰壁。袁女士表示,街道方面曾提出以她同意拆除房屋为条件免除退款,被她拒绝。直到9月16日——判决近三个月后,对方才提供账号。次日,袁女士坐着轮椅,在邻居的帮助下,辗转多家银行,历经周折才终于将12004元以私人账户对公账户的方式退回至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
更严重的是,8月30日,还在外地依靠儿子照顾的袁女士接到邻居消息:她的房屋周围被挖掘机挖开,最近处距离墙根不足一米。现场视频和照片显示,房屋地基多处裸露、悬空,部分区域土方被挖深超一米。由于房屋本身老旧,连续降雨后出现渗水与裂纹,结构安全令人担忧。
袁女士称,施工方并未事前通知,面对质询只回应“只管施工,其余让她找负责单位”。她先后联系街道、城管等部门,均被告知“不属于管辖范围”或“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五、 当事人现状:九年损失与身心俱疲
因房屋自2017年一直无法使用或出租,袁女士估算仅租金损失就达63000元。加上此次行政诉讼的律师费及诉讼成本,总损失近十万元。
“23年的房屋无人问,征用时便说是违建。”袁女士在与工作人员通话时说道,““房屋性质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鉴定。”她坚持认为,自己的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我不想影响施工,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规办事,给我一个公平的对待。”
六、法律分析:程序问题与权益保障
此案反映出征地拆迁过程中,程序合法性十分重要。一方面,街道办越权签订征收协议;另一方面,关键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受到当事人质疑。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等环节,程序完备是基本要求。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袁女士认为,对于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应当考虑历史因素和政策变化,不能简单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目前,袁女士仍在等待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安全问题和相关程序问题的正面回应。本案也提示,在基层治理中,程序意识与群众权益保护需要得到更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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