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糟心事。朋友找你借钱时,信誓旦旦承诺过段时间就还,碍于情面,你没让他写借条。可到了还钱的日子,他却开始装傻充愣,对你的催款信息爱答不理,打电话过去,也是各种借口推脱。又或者租房时,房东信誓旦旦地口头承诺会负责维修房屋的各种问题,可当你入住后,发现水管漏水、电器故障,找房东解决时,他却翻脸不认人,声称自己从未说过那样的话。
在这些令人头疼的纠纷场景中,不少人可能会灵机一动,想起自己曾在和对方沟通时,偷偷按下了手机的录音键,希望这份偷录的通话能成为自己维权的有力武器。但问题来了,打电话偷偷录音,真的能成为呈堂证供吗?这个疑问,不仅困扰着遭遇纠纷的普通人,也在法律界引发了诸多讨论 。
录音证据的 “身份” 揭秘
要弄清楚偷偷录制的通话能否成为证据,我们得先了解它在法律上的 “身份”。在法律的证据大家庭里,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范畴 ,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涵盖了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说明,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并且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通话录音存储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就属于电子数据 。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通话录音成为证据的 “入场券”,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通话录音都能顺利登上法庭的 “舞台”,发挥其证明作用 。
合法与非法的 “天平”
(一)合法录音的 “安全区”
我国法律秉持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录音证据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是录音的获取过程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这样的录音是具备合法性的,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场景下的录音都处于合法的 “安全区”。比如在熙熙攘攘的商场里,你与商家就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为了防止商家事后不认账,你悄悄打开了手机录音。这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录音,由于商场本身人员往来频繁,隐私性较低,只要你不是故意去窥探他人隐私,这样的录音通常是合法有效的 。又或者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你与合作伙伴通过电话沟通合作细节,你在通话过程中进行了录音,目的是为了准确记录双方的约定,保障自身的业务权益,这也属于合法录音的范畴 。
(二)非法录音的 “雷区”
与合法录音相对的,是非法录音的 “雷区”,一旦踏入,不仅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假如你为了获取证据,偷偷潜入他人家中,在卧室、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录音设备,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典型的非法录音 。即便录到了你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在法庭上,这种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录音也会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
另外,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录音同样不可取。例如,利用专业的窃听设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私人通话进行窃听并录音,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禁止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面临刑事处罚 。
提交录音证据 “攻略”
在了解了录音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后,想必大家也很关心在诉讼过程中,到底该如何正确地提交录音证据,让它在法庭上发挥最大的作用。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提交录音证据的 “攻略” 。
(一)原始载体很重要
在提交录音证据时,提供原始载体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这里所说的原始载体,就是最初录制该音频的设备,比如录制通话的手机、录音笔等 。原始载体对于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像一把 “金钥匙”,能够开启法庭对录音证据信任的大门 。
从技术层面来看,原始载体中存储的录音文件保留了录音时的原始数据信息,包括录制时间、文件格式、文件大小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设备特定标识等 。这些信息就像录音的 “DNA”,是判断录音是否被篡改、编辑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可以对原始载体中的录音文件进行分析,查看其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一旦录音文件被剪辑或修改,其数据结构就会发生变化,在分析过程中就会露出 “马脚”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优先审查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而只是提交复制件,且对方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法院可能会对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产生怀疑 。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提交了与出借人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却无法提供录制该通话的原始手机 。出借人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可能存在剪辑、伪造的情况 。由于缺少原始载体的支撑,法院难以确定录音的真实性,最终可能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信 。这就提醒我们,在录制通话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原始录制设备,避免因设备丢失、损坏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影响录音证据的效力 。
(二)文字说明不可少
除了提供原始载体,为录音证据附上一份详细的文字说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就像是给录音证据制作了一份 “使用说明书”,能够让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快速、准确地了解录音的核心内容,提高证据的审查效率 。
在整理录音文字稿时,要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完整地记录下通话双方的每一句话,不能有遗漏或篡改 。同时,要注意格式规范,按照对话的先后顺序,清晰地标注出每一方的发言 。例如,可以采用 “发言人 1:具体发言内容”“发言人 2:回应内容” 这样的格式,使文字稿条理清晰,一目了然 。
为了方便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快速定位关键信息,还需要在文字稿中标注出重要内容的时间节点 。比如在一段关于合同纠纷的通话录音中,双方讨论合同关键条款的修改部分,就可以在文字稿中该部分内容旁标注出对应的录音时间,如 “[0:05 - 0:12] 发言人 1:我们之前谈的那个价格条款,能不能再调整一下 。发言人 2: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一点,但幅度不能太大 。” 这样,法官在查看文字稿时,就能迅速找到关键内容,并通过时间节点在录音中进行精准核对 。
另外,在文字说明中,还可以简要介绍一下录音的背景信息,如录音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身份等 。这些背景信息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录音内容,增强录音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提交的与公司领导关于加班事宜的通话录音,在文字说明中可以提及录音是在公司办公室,于工作时间进行的,参与人员为员工本人和公司领导,这样可以让法官更清楚地了解录音的场景,判断其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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