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法庭调查之后,语人君申请复印法院移送给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移送表》,结果没想到遭到了书记员和主持法庭调查的法官助理的一致拒绝。书记员的答复是,法院的内部材料,不能复印!法官助理的回答更绝:不可复印,你找谁都没用!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修复建议》提出了异议,原告更是明确对鉴定机构对房屋修复方案的鉴定资质提出了异议。
法庭调查中,语人君对鉴定机构收费2万元的收费标准,以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房屋修复方案的鉴定资质提出了质疑。
法官助理的答复是,鉴定费的多少,你们当事人可以跟鉴定机构协商,并不是他们要多少就是多少的。可是,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方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收到的鉴定通知是:交费期5个工作日,到期不缴费,系统将自动撤回。
鉴定过程中,语人君还专门就鉴定费的问题问过鉴定机构人员,对方现场给出的答复是,交费多少你们去找法院,法院通知的你们交费,又不是我们通知的,这个问题不要找他们。
到了庭审中,法官助理却告诉,鉴定费需要跟鉴定机构协商。究竟谁说得对?两头受堵,鉴定机构和法院互相推,当事人是哪一个也得罪不起,只能鉴定费通知交多少就是多少吗?
至于庭审中提出的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上述的《房屋修复建议》法院能否采信的问题了,更是涉及到超范围鉴定的法律责任问题了。
法官助理的当庭答复是,你们可以去找鉴定机构。语人君的答复是,对于鉴定机构的违规鉴定行为,法院是有司法处罚权的,如果法院不追究的话,我们也可以直接去找鉴定机构的管理部门,可前提是法院需要给我们提供《移送函》啊!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还是拒绝提供称,鉴定是根据原告的委托申请鉴定的,拿着鉴定申请可以去找。语人君直接讲出了基本的道理:
鉴定机构是根据法院的《移送函》鉴定的,原告的申请只是申请而已,鉴定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一句——申请书只是申请,鉴定机构只认法院的《移送函》,不就让原告白跑了一趟吗?法院一面让当事人自己去找鉴定机构,一面则是不提供法院给鉴定机构的《移送函》,这不是故意难为当事人吗?况且,根据规定,当事人是有权查阅、复印案卷卷宗的,为何不向当事人提供《移送函》?
此番“道理”讲完,书记员和法官助理都不说话了,法官助理最后来了一句,就是不能提供,你找谁也不能提供!不过,以上的这些对话,都没有被记入庭审调查笔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规定尽管如此,可司法现实中,别说卷宗材料,就是开庭笔录,当事人或律师要求复印的,也会被很多的法院人员予以拒绝。有的时候,明知这样的拒绝没有法律依据,或是申请人直接讲出了复印的司法文件依据,可往往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阅”、“需要经过书面申请、领导审批”等理由变相的拒绝。
网上只要稍微查询,就可以找到一大堆的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复制开庭笔录、卷宗材料的法律依据、司法文件,可是很少有人文章告诉你,现实中遭遇工作人员的拒绝执行有关规定有该处理的办法。
于是,网上也便有了有人发帖谈论,当遭遇到法院人员拒绝查阅、复制开庭笔录、卷宗材料时,你会怎么办的谈论帖子。有人的留言是,要据理力争;有人的做法则是,默默的接受了。
尽管明白法律规定、司法规定,很多人的选择是,尤其是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不能得罪法院人员,毕竟案件尚未审理出结果,仅是因为复印开庭笔录、卷宗材料等这样的诉讼中事务,就得罪办案人员,可能会对自己的案件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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