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军
一些农户图方便,将公路当作“晒粮场”,由此诱发的事故不在少数。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占道晒粮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三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枣阳法院
2024年8月31日,12岁的小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枣阳市七方镇七方大道路段时,车辆压到王某某晒在路面的玉米后发生侧翻,随后又与正在道路上翻晒玉米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小乐、李某某两人受伤。
同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共计12015.97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某将小乐及其父母吴某某、陈某某,以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084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而是按一般侵权责任划分比例。根据各方过错及车辆性质,法院酌定由小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占道晒粮的王某某承担20%责任;李某某也因为在道路上晒玉米行为,自担20%责任。
经核定,李某某损失总额为147857.66元。因小乐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吴某某、陈某某作为监护人,依法判决吴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8万余元,赔偿费用可先从小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补足;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2.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承担通行功能,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占道晒粮极易导致车辆打滑、引发事故,农户应选择自家庭院、屋顶等安全区域晾晒。一旦发生事故,晾晒人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让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更不得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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