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富于2023年2月至3月在其宅基地四周构筑水泥砖墙。2023年11月,被告林翔以原告林富构筑的水泥砖墙圈占其自留用地为由,雇请被告黄亮操作钩机将水泥围墙摧毁,并将该水泥墙内侧的地面挖断、挖深。事后,原告林富要求被告林翔将毁损的水泥墙重建等,被告林翔均拒绝。原告林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恢复围墙并停止对其的侵害,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经济损失5130.26元。
另查明,为确定经济损失,原告林富就恢复被毁围墙原状的经济开支向某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工程预算,经检测、估价合计5130.16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关于双方的责任。被告林翔未与原告林富协商,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擅自毁损涉案围墙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原告林富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告林翔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关于被告黄亮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林翔雇请被告黄亮操作钩机将水泥围墙摧毁,但被告黄亮并不知情原告林富与被告林翔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林翔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林翔提出被告黄亮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抗辩,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林富提出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结合目前到案证据以及本案案情,结合双方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划分,酌情确定被告林翔赔偿2000元,其他经济损失由原告林富自行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翔向原告林富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黄亮是受林翔雇佣提供钩机劳务,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黄亮作为林翔的雇员,并且对林翔与林富的纠纷并不知情,所以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失,由林翔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作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履行劳务义务。如果雇员在雇佣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雇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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