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思考:分清伙伴与对手才能少犯错误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做一件事之前,应当考虑清楚这个问题。这里的朋友敌人,并非战场上拼杀得死去活来的敌我。而是观点、具体目标相左,在事情的过程中存在对抗的彼此,可以理解为伙伴或者对手的关系。
充分理解和认识清楚这个问题,就不会犯立场错误,不会犯方向性选择错误。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坚决地与犯罪作斗争。请不要奇怪这些言语,这是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们与办案机关共同的目标是正确地惩罚犯罪,避免错误打击人民。
有了这个明确的目标,我们就能够清晰地明白,如果我们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就应当立场坚定,坚决不能犯没罪认罪的错误。也当然不能因为诱惑而无法抵御,犯投机主义错误。
有了立场,还要清楚事情发生过程的复杂性,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性。惩罚犯罪是不同参与主体的共同职责,但具体分工不同。惩罚犯罪的前提是正确区分和识别犯罪,办案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就有了不同的意见,此时就有了观点和具体目标上的对抗。
办案机关会收集和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会提出反对意见。都是为了正确惩罚犯罪,但角度不同。就好比都是为了爬上珠峰,一个选择从南坡登顶,一个选择北坡登顶,道理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更多方面是考虑:不应为了惩罚而惩罚,或者不要为了自己的具体目标而无视过程。也就是讲,过程的正确性才是结果正确性的保障。
区分和识别犯罪是各方争议的关键战场,必须严阵以待。此时就需要考虑如何争取更多的力量为我们的具体目标服务。在不同环节,不同办案机关除了核心任务之外,还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除了指控犯罪,也要监督侦查和审判机关正确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知,各办案机关的具体目标落实在查明案件事实,不能一味地指控犯罪,而是也需要将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调查清楚。
如果调查了但不提交,怎么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了解了办案机关的具体任务之后,我们就能够采取具体的措施,争取更多的力量。一味地妥协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力有据的对抗才是正道。比如,发现程序瑕疵就可以采取有利有礼有节的对抗。
再比如,在审判阶段,我们是要争取居中裁判者的力量,实现无罪和罪轻的结果。记得我们在一个二审案件,我们通过庭审发问逐步还原了现场和案件事实,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其不会跟着继续犯错,从而发回重审,最终改变量刑。
讲这些原则性的内容,主要是接到过不少认识错误和选择错误的案例,比如轻信许诺而违心地选择供述不实的事实,基于为了减轻处罚的投机和侥幸心理而认罪认罚,等等。
PS:请不要强调这些内容不现实,很多人在遇到刑事案件后出现了糊涂的想法和错误的认识,但只要有这样的认识就能叫醒自己,才不会在立场和选择上犯错误。
我们曾经遇到过当事人认罪后反悔,虚假有罪供述后觉得被诱导而翻供,轻信某些许诺而忽视笔录内容,迫于压力而违心地承认犯罪事实……这些问题就是人在遇到突发事件后,因为认识偏差,“敌人朋友”没分清,以及到了新的阶段还在坚持原阶段的固有认识,一味地对抗而不争取更多的力量导致。
除了有前述基本认识之外,既然是对抗性的工作,就必须会对抗,甚至有时会非常激烈。所以,应当内心坚定,有勇气面对。遇到无法争取但又是原则性的问题时,如果冲突和对抗难以避免,就要勇敢面对,时刻保有对抗意识。
不要因为黑夜降临而沮丧,它会孕育新的光明,而且要坚信:光明就在不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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