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间的门锁,原来防不住同一屋檐下的“身边人”。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令人心惊的是,他正是受害人张女士的合租男室友。为满足偷窥欲,吴某在共用的洗手间台盆下方安装了摄像头。不仅如此,吴某还曾偷偷潜入张女士居住的卧室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
该案中,嘉定区检察院将符合功能独立、空间封闭等特征的合租单间依法认定为“住宅”,有力维护被害人的居住安宁与隐私权。
合租房中的安全隐忧
张女士与被告人吴某在一套二室一厅的合租房内各租住了一间卧室,双方共同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区域。张女士居住的次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内置床、衣柜、饭桌等生活设施。心怀不轨的吴某通过日常观察,发现张女士将卧室备用钥匙藏于客厅一盒子内。
2024年7月至8月期间,吴某为偷窥,多次趁张女士外出工作,偷偷从客厅盒子中取得张女士放置的备用钥匙,并将自己之前购买的微小摄像头安装于张女士的房间,多次进入房间调试拍摄视角,通过手机APP偷窥张女士的隐私。8月4日晚9点,吴某的偷拍行为进一步升级。他将摄像头从张女士房间取出,安装到二人共用的卫生间内,并在当晚通过手机APP进行偷窥。
合租单间属于刑法保护的“住宅”
本案定案的关键在于合租房间中的单间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
“从空间属性上考虑,张女士在外出时会将所居住的次卧上锁,与公共区域有物理隔离,在结构上具备空间独立性及封闭性,且在使用权上具有排他性;从功能属性上考虑,这间次卧用于张女士的日常生活起居,是其长期稳定生活的私密场所,承载了饮食、睡眠、休息等主要家庭生活内容,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户’的界定,依法应当认定为‘住宅’。”承办检察官孙娟介绍。
筑牢公民人身安全防线
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嘉定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实涉案微小摄像头规格、功能、隐蔽性、购买途径、是否改装伪造等方面的证据,排除适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尽管涉案设备并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张女士仍向办案人员表达了深切的担忧,“这段时间非常害怕,很担心偷拍视频被他传到网上或进一步扩散,对我产生影响。”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的隐私保障,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设备及存储内容进行彻底排查,并及时清理相关偷拍视频,核查确认无视频外泄情况。承办检察官指出,倘若偷拍内容被传播至网络,造成严重后果,该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其他罪名,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究。
综合研判吴某的行动轨迹、设备位置、侵入次数与方式、目的动机等要素,检察机关精准认定其偷拿钥匙秘密进入他人房间并长期偷窥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被害人张某的居住安宁权与隐私权,依法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办理,不仅在于惩治个案犯罪,更在于通过明确合租模式下‘住宅’的认定标准,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嘉定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张方勇说,“这类案件的依法办理,有助于推动形成尊重隐私、保障安宁的社会共识,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有力警示。”
来源 | 新民晚报
作者 | 郭剑烽 通讯员 陈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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