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可能获刑。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晚,吴某与友人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从东莞市出发驶入深圳某外环高速公路,准备前往宝安区,19日凌晨,吴某在某道路段违法掉头,沿外环公路西行方向持续逆向行驶,期间与多辆正向行驶的汽车迎面交汇,造成多辆高速行驶车辆紧急避让。
多名群众报警称有车辆在外环高速逆行,民警于次日早6时在某停车区抓获吴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医院抽血检测为65.47mg/100ml。
经测量,吴某在深圳某外环高速公路上持续逆行22.72公里,逆行时间达44分钟,逆行期间最高车速大于60km/h小于68km/h,最低车速大于25km/h小于60km/h,逆行过程中与多辆车相会。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车道逆行且中间换道,逆行期间多辆机动车与其错车,并有车辆向其打双闪、鸣笛示意,吴某均无视并继续逆行,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随时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某作为有7年驾龄的驾驶员,应知晓饮酒后在高速逆行的危险性,但主观上仍对上述紧迫危险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本案被告人以为自己只是一次肆意的“酒后放纵”,却不知道已经坠入了犯罪的深渊。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远距离逆行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和同类性,该行为随时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客观上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即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构成刑事犯罪。
当车辆启动的那一刻,切记脚下的油门,连着的是责任;手中的方向盘,握着的是生命。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责任,更是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承诺和守护,勿让一次“放纵”酿成终身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来源:读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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