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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持八旬老人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北京大兴房产,四继子以 “遗嘱模糊、借名买房”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老伴,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房产归老伴所有,仅需返还继子垫付的房款装修费”。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再婚老伴持遗嘱求继承,四继子集体抗辩
刘梅(原告,被继承人王德山再婚配偶,胜诉方)起诉王强(被告一,王德山长子)、王刚(被告二,王德山次子)、王伟(被告三,王德山三子)、王勇(被告四,王德山四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归自己继承所有;2. 四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梅主张:1. 王德山与前妻张桂芬(2008 年去世)育有王强等四子;2009 年王德山与刘梅再婚,刘梅悉心照料其至 2018 年去世;2. “一号房屋” 系 2013 年王德山与刘梅婚内购买,登记在王德山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3. 2016 年王德山立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归刘梅依房养老之用”;4. 王勇曾主张 “借名买房”,2023 年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求,房屋权属无争议。
王强等四被告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此前鉴定因无样本未成功,刘梅未完成举证责任;2. 遗嘱仅写 “依房养老”,未明确 “继承”,属表述模糊;3. 王勇支付房款 50 万、装修费 17.58 万,应先扣除款项及预期损失再分割,主张法定继承。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6 年 2 月王德山亲笔书写遗嘱,载明 “刘梅悉心照料,百年后一号房屋归其依房养老之用”,有签名及日期;四被告认可王德山签名习惯,但拒绝提供有效鉴定样本,此前鉴定因材料不足未受理。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13 年由王德山与甲单位签订购房合同,2018 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王德山名下;王勇曾以 “借名买房” 起诉,两级法院均判决 “无借名约定,房屋归王德山”,判决已生效。
举证与款项情况:刘梅提交结婚证、遗嘱、生效判决书、照料记录,证明婚姻关系及赡养事实;四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装修收条,证明王勇垫付房款 50 万、装修费 17.58 万及后续物业费、供暖费 6758.2 元;刘梅认可垫付款项,但主张 “部分系还款和赠与”,未提交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王德山 2016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依房养老” 能否认定为 “继承”?
“一号房屋” 应归刘梅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垫付款项如何处理?
2. 胜诉关键:遗嘱真实有效,“养老” 表述视为继承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无反证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王德山亲笔书写,签名及日期完整,内容连贯,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② 真实性可确认:四被告未提交遗嘱伪造的证据,且因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③ 意思表示明确:结合 “房屋全部归刘梅”“依房养老” 的表述及刘梅长期照料的背景,应认定为 “由刘梅继承” 的真实意愿,而非单纯使用权。
(2)房屋属婚内共同财产,王德山有权处分自身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财产性质清晰:“一号房屋” 系王德山与刘梅再婚期间购买,虽登记在王德山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德山占 50% 份额;② 遗嘱覆盖全部份额:王德山通过遗嘱处分自身 50% 份额,同时结合 “房屋全部归刘梅” 的表述,应视为对刘梅的完整赠与,法院据此判归刘梅所有;③ 借名买房无依据:生效判决已驳回王勇的 “借名买房” 主张,房屋权属明确,四被告再提此事不予采信。
(3)垫付款项属债务返还,不影响房屋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清偿债务)。
事实推导:① 款项性质为垫付:王勇支付的房款、装修费系为购买和装修房屋产生的支出,刘梅未举证证明 “还款或赠与”,应认定为王德山的债务;② 继承后需返还债务:刘梅继承房屋后,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上述款项,但债务返还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影响遗嘱效力;③ 预期损失不支持:四被告主张的 “房价上涨损失” 无合同依据,生效判决未确认借名关系,该诉求被驳回。
(4)四被告抗辩无证据,赡养事实强化遗嘱合理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遗嘱模糊抗辩不成立:“依房养老” 结合上下文及老年人处分习惯,足以认定继承意图,法院对字面解读抗辩不予支持;② 赡养优势明显:刘梅提交的照料记录、医疗陪护凭证,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遗嘱中 “悉心照料” 的表述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遗嘱真实性。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德山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归原告刘梅继承所有;被告王强、王刚、王伟、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勇支付购房款 500000 元、装修费 175800 元、供暖费及物业服务费 6758.20 元,合计 682558.20 元;
驳回被告王强、王刚、王伟、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再婚老人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真实意愿,破解 “表述模糊” 抗辩
若遗嘱有 “养老”“居住” 等表述,可结合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赡养事实、财产处分习惯等佐证 “继承” 意图,如本案中 “全部归”+“悉心照料” 的组合足以明确意愿。
活用生效裁判,固定房屋权属
若此前有借名买房、确权等诉讼,务必提交生效判决作为核心证据,直接否定对方关于 “权属争议” 的抗辩,本案中终审判决成为房屋归属的关键依据。
区分 “继承” 与 “债务”,主动应对款项主张
对继承人提出的垫付款项,可认可债务性质但明确与房屋所有权分离,避免因款项争议影响房产继承,同时积极举证款项可能涉及的还款、赠与等情形(如本案中刘梅虽未举证,但明确了抗辩方向)。
2. 再婚老人订立自书遗嘱:2 个关键提醒
明确处分意图,避免表述歧义
遗嘱中直接写明 “× 房屋由 ×× 继承所有”,避免 “养老之用”“居住使用” 等易引发争议的表述;若涉及配偶继承,可注明 “因长期照料,本人名下房屋份额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均由 ×× 继承”。
留存笔迹样本,防范鉴定风险
立遗嘱时同步书写多份日常文书(如书信、日记),或在公证处、律师见证下留存签名样本,避免因继承人拒绝提供样本导致鉴定不能,确保遗嘱真实性可证。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形式合规与真实意愿,表述细节可结合案情补正;垫付款项属债务返还,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继承与债务是独立法律关系”。
建议再婚家庭订立遗嘱时,明确财产份额与处分意图;继承人持遗嘱起诉时,优先梳理权属证据与赡养事实,必要时咨询律师区分继承与债务的边界,最大化保障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遗嘱的解读侧重 “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而非机械文字,实践中,只要结合全案证据能推定 “继承” 意图,即使表述不直接,法院仍会认可遗嘱效力。同时,继承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但债务清偿不改变遗产所有权,这是刘梅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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