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个案子令我很不解——
【湖北咸宁一女子用雨伞掩护顺走金饰 一小时被抓与失主达成和解】9月8日9时许,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一女子在珠宝店偷拿金首饰,事发一小时后被抓获。监控显示,一个红色袋子放在柜台上,该女子用雨伞将袋子裹住后拿走。珠宝店老板告诉@百姓关注 记者,该女子不知道包内物品价值,心生歹念将红色小包拿走。老板称被偷物品是顾客当天拿到店内置换的金首饰,总共价值两万元左右,因受害者心地善良与对方达成了和解。
这个案子处理得就很耐人寻味,蔡雅奇律师就说: 盗窃罪是公诉案件,怎么能轻易适用和解“结案”呢?就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是酌定的量刑因素,而不是无罪事由。
涉案女子辩称“不知道包内物品”价值,就极其离谱,场所场所特殊性极大削弱了该辩解的可信度。案件发生在珠宝店,这是一个对商品价值有高度暗示性的特定环境。
司法机关在采信此类辩解时,难道不应该秉持“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审查其是否违背常理吗?怎么人家说什么就信什么?啊?
一个在珠宝店内、用雨伞刻意掩饰拿走物品的行为,很难让人相信其不具备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主观故意。珠宝店老板和司法机关竟然选择接受这一辩解,完全是降低了刑事犯罪的主观认定标准,也难怪某个群体犯罪率低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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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当该女子将袋子用雨伞裹住并拿离柜台时,财物已脱离物主控制并置于其自身控制之下,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事后的归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均属于退赃,是罪后的量刑情节,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可本案却简单地选择把“和解了事”后置,完全是模糊了犯罪成立与量刑情节的界限。
刑事和解有明确的法定适用范围,并非所有案件都能“一和解了就没事”。其核心目的是修复社会关系,但前提是不损害司法公正。2万块钱的偷盗竟然这么轻易就和解,未免也太草率了,那可是2万块啊!与之相比,2021年这个偷8块钱韭菜的,简直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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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他是多次盗窃,但这个数额确实没眼看。如果判他半年再罚1千元是为了震慑屡教不改的恶习,那么咸宁那个女子 一次行为盗窃2万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客观上看难道不比偷3次韭菜更大吗?但最终处理结果却显得异常轻缓。这种尖锐对比难免让公众对法律适用的平衡性和一致性产生质疑。
凭什么呢?就凭她的性别吗?我是觉得没事就得翻翻合订本,不然一般人还在那当鸵鸟,什么“海量个案”、什么“不存在系统性偏袒”,在一次次同案不同判的对比中显得多么可笑。司法的弹性都用在这里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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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其实我是乐见这样加速的,既然船大难掉头,那不如撞一下冰山试试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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