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璇律师
- 导语
公司运营中,代持股现象十分常见,看似双赢,实则代持股过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也面临众多法律风险,本文将针对名实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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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1、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风险: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法律上的义务主体。即使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股东出资,债权人也有权直接向名义股东追偿。名义股东需先向公司或债权人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再根据代持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若实际股东失联或无财产,名义股东将蒙受损失。
2. 违反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风险:如果实际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乃至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3. 公司债务连带责任风险:如果名义股东过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法院可能判令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税务风险:当公司分红或未来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通常以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为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实际出资人未支付税款时,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税务部门追缴和罚款。
5. 实际股东违约风险:实际股东可能不按约定提供出资款,或在获得分红后不按约定向名义股东支付报酬,甚至拒绝承担名义股东因代持行为产生的税费和损失。
二、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措施
1. 签署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这是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协议必须明确约定:
出资义务
明确出资款由实际股东提供,名义股东仅为代付。
责任追偿
约定若名义股东因出资问题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股东全额追偿,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违约责任
详细约定实际股东不提供出资、不支付报酬等的违约责任。
纠纷解决
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及九民纪要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事先取得这份同意,不仅能方便未来显名,也能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代持关系的知晓,在一定程度上隔离名义股东的部分风险。
3. 保留全部证据:
妥善保管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备注“出资款”、“代持股权出资”等)、分红转账记录等。
4. 要求实际股东提供担保:
可以要求实际股东提供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或者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其未来能履行出资和赔偿义务。
5. 谨慎选择代持对象和公司:
避免为注册资本过高、认缴期限过长、经营风险大的公司做名义股东。
三、实际股东的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如规避外商投资限制、代持上市公司股权,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实际股东失去股权和投资收益。
2. “显名化”失败,无法成为正式股东的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及九民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际股东要变更为登记股东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果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实际股东将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只能根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3. 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风险: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有权行使表决权、分红权、转让股权等。若其违背实际股东的意愿行事(如恶意投票、恶意转让、质押股权),实际股东很难直接阻止,只能事后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名义股东处置股权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处置行为通常有效。实际股东将失去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5.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查封风险:当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名下的股权(包括代持的股权)会被法院冻结、拍卖。实际股东提出执行异议的难度极大,很难要回股权。
6. 名义股东离婚或去世导致的纠纷风险:代持股权可能被认定为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卷入其离婚析产或继承纠纷中,确权过程复杂且漫长。
四、实际股东的风险防范措施
1. 签署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中应严格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明确其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处置权等必须事先获得实际股东的书面授权。
约定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震慑名义股东。
2. 实际掌控公司经营和证照:
尽可能让实际股东或其信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控制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从而实质性地控制公司,减少名义股东滥权的机会。
3. 让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代持(关键措施):
这是应对新公司法“显名化”要求的最有效前置手段。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见证,或出具知悉并同意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这为未来显名扫清了障碍。
4. 保留全部出资证明:
确保所有出资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投资款”或“代持出资”,清晰保留资金流向的证据链。
5. 要求名义股东质押其个人资产:
为担保名义股东不擅自处置股权,可以要求其将名下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向实际股东办理质押或抵押。
陈璇知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璇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精通法律文书的写作,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曾在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务,具有较丰富的企业法律实务经验。心思细腻工作态度严谨,执业以来一直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秉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个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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