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生石灰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公司在法官主持下当庭付清全部欠款,原告随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双方纠纷圆满解决。此案的快速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彰显了司法护航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物资购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生石灰,单价为每吨380元,同时明确了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持续供货至2025年3月,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生石灰货款7.5万元。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制度,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债权保障作用。法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公司因账户受限面临经营不便的压力,这为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考虑到被告公司希望维持正常经营的诉求,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出发,结合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释明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既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要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承办法官秉持这一理念,耐心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及时履行债务的必要性。为避免账户持续冻结对经营造成更大影响,被告公司当场全额支付了拖欠的7.5万元货款,原告则同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困扰双方多月的纠纷在法庭上画上句号。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体现了内乡县法院在处理涉企纠纷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更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刘震 郭贝 聂传青)
编辑:王海锋
审校:翟保明
审核:陈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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